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经济高速增长环境污染与破坏现象的日益严重,以跨流域、跨地区的复合式污染造成的损害为突出,众多的环境受害者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摆在法学研究者面前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从法学的角度,将这种复合式污染称为环境共同侵权行为。在我国由于对环境共同侵权行为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参照《民法通则》中关于共同侵权行为之规定来解决。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及学术界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理论探讨处于百家争鸣时期,加上环境共同侵权行为本身不同于一般环境侵权行为及传统侵权行为的特征,致使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解决遇到了很大的困难。本文以两个真实的案例为切入点,分四个部分重点对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初步的论述。首先,通过案例分析指出我国关于环境共同侵权行为之法律规定存在着“脆弱”,这种脆弱的关键在于对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规定不清楚、法律适用时理解不明确,使大量的环境共同侵权纠纷无法有效解决,责任无法有效落实,受害人权益无法及时补救。本文的第二部分,从环境共同侵权行为与传统共同侵权行为,以及其与一般环境侵权行为进行比较的角度,分析了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并抽象出决定环境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的特征。在此基础上,本着“探讨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应分析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的认识,文章的第三部分对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并考察了具有代表性的几个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综合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得出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应具体分情况来理解,概括为意思共同与行为或结果共同。在对环境共同侵权行为有了一个较全面的分析和考量的基础上,来看我国关于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故第五部分对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提出自己的思考与建议,以期待对我国环境共同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