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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立法规划。2016年3月1日,在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基础上,我国首部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对于我国反家暴事业的发展无疑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作为一部全国性、综合性的反家暴立法,对于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问题是首当其冲的核心内容之一,其范围不仅关乎整部法律的保护范畴,而且影响我国其他地方性法律法规、政策性规范的实施以及司法活动的开展。因此,只有将家庭暴力的范围界定清楚,才能更好的实现反家庭暴力法的效果。在肯定我国此次出台的反家暴法具有众多优点与重要性的同时,笔者以为,对于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这部法律仍有可以完善之处,故谨以此文来探讨家庭暴力之界定范围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整部法律的研究,并且以案例切入的方式,结合域外关于防治家庭暴力法律的考察和对我国实际情况的分析,主要针对我国反家暴法中对于家暴行为类型的界定提出了一点建议,即应将性暴力纳入家暴行为类型之一来定义家庭暴力的概念。以期通过对家庭暴力行为类型的完善,明确家庭暴力的范围,能够更加有效的防治家庭暴力,更好的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保障。本文以反家暴法中家庭暴力的范围为研究对象,首先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按照主体和行为类型两个要素来分类评析,进而着重探讨行为类型的完善之性暴力应入法的问题。内容上主要分为六个部分,即引言、正文和结语。引言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并提出了本文的核心观点一一应将性暴力纳入家庭暴力的行为类型。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阐述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问题,按照主体和行为类型的顺序详细地阐释了我国反家暴法是如何定义家暴的。第二部分是对反家暴法中家庭暴力概念的评析问题。首先是对主体范围的规定作了优点与不足的分析,主要涉及同居关系和前配偶的问题;而对于行为类型的规定,则主要以案例引入的方式,着重探讨了该方面的不足。由此部分提出的行为类型缺陷引出正文第三部分,性暴力概述问题。在本章中将阐述性暴力的含义、特征和危害后果的问题,并且对于我国一些反对性暴力入法的观点加以评析,提出作者的核心观点。第四部分是对反家暴法中家暴概念的完善建议。通过对域外一些典型国家和地区防治家暴相关立法的考察,得出将性暴力纳入反家暴法的必要性,并且提出了具体措施来实现性暴力入法的可操作性。最后,结语部分主要是对全文中笔者观点的一个归纳。再次强调了性暴力入法不仅顺应了保障性权利的全球趋势,也是对我国无数家庭中正在遭受或可能遭受家庭性暴力的妇女的维护,保护了女性在家庭中应有的性自由和性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