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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环境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环境立法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公害、合理开发和持续利用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民主、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民主的参与的立法程序,是提高环境立法质量,使环境立法更加符合可持续发展观的迫切要求。环境立法听证制度体现民主法治,对于增强环境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增进环境立法行为的透明度,促进公民的环境立法参与,实现环境保护目的,促进社会和谐有重大意义。本文旨在结合我国近几年来环境立法听证工作实践和国外先进经验,研究分析我国环境立法听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环境立法听证制度的意见。希望能为进一步规范、改进环境立法听证程序,进而对提高我国环境立法质量,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有所帮助。本文从听证制度的基本问题入手,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环境立法听证制度进行概述,明确本文研究的环境立法听证的概念、形式与分类、听证程序规则、功能,分析听证会与辩论会、论证会的区别。文章的第二部分是阐述和论证环境立法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本文认为环境立法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有三: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公正参与原则。文章的第三部分分析了环境立法听证制度与我国现有的其他听证制度的区别。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分别从环境立法听证制度与我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听证制度、与《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的听证制度、与《价格法》中规定的听证制度、与《立法法》中规定的听证制度角度进行比较,找出它们的联系与区别,分析环境立法听证制度的独有的特点,论证建立和完善环境立法听证制度的意义。文章的第四部分分析我国环境立法听证制度的总体运行状况。首先论证了我国实行环境立法听证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实行环境立法听证制度可以克服环境立法过程的有限理性,广泛收集民意,提高环境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可以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提高公民环境参与意识;实行环境立法听证制度也是当代生态法律本位观念的要求。其次分析我国环境立法听证制度产生与发展以及目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是提出健全我国环境立法听证制度的建议。在借鉴吸收外国环境立法听证制度的基础上主要从明确环境立法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设立专门的听证组织机构和听证主持人、规范环境立法听证专家陈述人制度和我国应当建立环境立法听证结果的案卷排他制度等几个方面来论述,这是本文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