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从程序的内在价值出发,论证了程序参与主体之间的制衡机制对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正当性有优越于对裁判者刑罚裁量权实体控制的“潜质”。因此,提出“量刑不公、量刑偏差”问题的解决,需要从实体层面对刑罚裁判权进行被动规制,更需要通过程序自带的控权价值,主动地发挥诉权制约机制,进而从现实可行性与合理性角度阐述我国建立独立量刑程序的必然性。
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组成,正文共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量刑公正之程序维度:量刑程序的诉讼化。首先,从理论的角度,通过对程序的价值的阐述及列举说明对法官刑罚裁量权的实体控制会带来量刑机械化问题,提出应当通过程序自身的内在价值来弥补实体控制的缺陷;并进一步阐述“量刑公正”之程序维度的两项功能,说明对“量刑不公”问题的解决需要实体法上的规范,更需要程序规制。其次,从实践的角度,从司法现状出发,响应实务界的呼声,提出量刑公正之程序维度需引入诉讼化机制。
第二部分:量刑公正之实现载体:量刑程序模式的选择。首先,通过列举典型代表国家的量刑程序模式,具体介绍两种不同的量刑程序模式。其次,通过分析,证实法系传统因素不能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构建独立量刑程度的障碍性因素。
第三部分: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道路。首先,具体介绍了我国地方法院量刑程序改革探索的三种典型量刑程序模式,并予以综合性评价。其次,从对我国现行官方量刑程序模式的评介出发,提出我国对量刑程序模式的选择走上的是一条异化道路,既没有跳出“合一式”的范畴,又不是完全的“分离式”。这种体系内的改良并不能真正意义上确保“量刑公正”,而只是各地法院在响应最高院有关量刑程序改革的号召而已。最后,从价值分析、理论分析和可行性论证的角度,证实中国应构建独立量刑程序。
第四部分:量刑程序的步骤设计与量刑事实的证明。从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具体衔接入手,将量刑程序的诉讼阶段共分为:量刑审前程序、量刑听证程序、被告人最后陈述、法庭评议、宣判五个阶段。在对量刑事实的证明这一部分,涉及量刑事实的界定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并对量刑程序阶段的证据规则、对量刑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证明标准都予以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