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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国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结果。检察制度的出现适应了人类社会司法制度进步的趋势,使国家切实承担起追诉犯罪,伸张正义和维护公益的责任。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起源于中世纪大陆法系传统的法国和英国法系传统的英国。 我国检察制度渊源于古代御史制度。我国检察机关,是在彻底摧毁旧中国检察机关的基础上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学说特别是列宁关于法律监督的理论,兼吸中华法系文明结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得到确立并不断发展。要求法律成为社会调控的主要手段。推进民主法制进程,实现以法治国,已经刻不容缓。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特别强调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从制度上解决腐败问题,必须进行司法制度的改革。这个改革,实质上是从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官本位的、职权主义的司法制度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本位的现代司法制度的转变。当前我国的法治进程中,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现象还相当严重,这就要求加大检察制度的改革,使其真正担负起对守法、执法、司法的法律监督职责。 我国检察制度存在的主要弊端概括起来有三个方面:一是双重领导的机制限制了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使得检察权的行使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地方行政机关,司法公正不能体现。二是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过小,使得检察机关无法在民事或行政诉讼领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更不用说在社会生活的其它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了。三是检察机关内部运行机制设置的不合理导致检察机关出现诉讼活动责权分离、对侦查和审判的监督流于形式,无法保障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制度的改革并不是对原有制度的彻底否定,或简单照搬照抄别国的东西,而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首先,我们要明确检察改革的最终目标——建立起一个“独立、公正、权威、高效、廉洁、公开”的检察制度。其次,由于检察制度的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我们必需慎之又慎,要在党的领导下,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并与国家政治、司法体制改革统筹协调,本着借鉴和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来进行。 理论是行政的先导,进行我国检察制度的改革首先要在理论上确立我国检察权的性质,以及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权中应有的位置。正确认识宪法所赋予我国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性质以及我国检察机关独立于司法和行政机关之外的特殊地位。针对检察制度中存在的各种弊端,创造性地进行改革。保障检察机关真正做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扩大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增强检察机关对法律和社会的生活干预能力,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