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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要研究的是救助组织承担被救助组织亏损的动机问题,也就是软预算约束现象产生的原因,而不是将软预算约束看作是一种既定的现象,讨论其影响及后果,如软预算约束与创新的缺乏(Qian-Xu,1998)、软预算约束与金融危机(Huang-Xu,1999a)、软预算约束与短缺(Qian,1994)等。全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将软预算约束现象理解为一种“最优决策的不一致性”现象。更进一步地,使得最优决策产生不一致性的根源又在于承诺的不可信。投资者的无法承诺(不对坏项目进行再投资)使得企业家的预期变得不稳定,从而影响企业家第一期的决策。具体来说就是,如果投资者能够承诺自己一定会坚持最优的投资决策I=(I1,O),那么企业家的预期就是稳定的,即企业家能够正确地预期到投资者第二期的投资为零,他就一定会在自己的项目是好的时候,选择高的努力水平以确保项目在第一期就完工;并且在自己的项目是坏的时候,选择不提交项目,以避免坏项目被清算而带来的损失。
即使完全的合同是可能的,但是如果承诺是不可信的,制定take-it-or-leave-it式合同的一方无法承诺不对自己给出的合同进行事后的修改,也会产生各种动态不一致的现象,如软预算约束和棘轮效应。软预算约束和棘轮效应都是动态的承诺不可信的问题。软预算约束实质上“无法承诺不去救助失败者”(对坏项目的再投资、对亏损企业的救助都可以理解为无法承诺不救助失败者),而棘轮效应某种意义上相当于“无法承诺不去掠夺成功者或诚实者”。并且,这两种“无法承诺”之间还有一种互相加强的趋势。讨论了“最优决策的不一致性”与可信承诺之间的关系,并且指出信息的分散化、权力的分散化、竞争以及资源的分散化等是使得承诺可信的有效机制。
第二章试图在不完全合同的视角下对软预算约束现象进行研究。之所以认为以往的模型是在完全合同的框架下进行的,是因为它们都认为软预算约束这种激励问题可以通过最优的完全合同来解决,如果承诺是可信的话。或者说,软预算约束这种激励问题之所以会出现并不是因为最优合同是不完全的,而是因为承诺是不可信的,从而导致了动态条件下,事前最优的完全合同在事后、信息结构发生变化后不再是最优的合同,尽管它相对于原来的信息结构是完全的合同。因此认为,以往模型的一个隐含假设是,合同是完全的,合同之所以出现了再谈判或重新修订并不是因为合同是不完全的,而是因为动态条件下承诺是不可信的。这样,以往的研究就避开了完全合同与不完全合同的分歧,从而能够在不考虑不完全合同条件下至关重要的剩余控制权的配置等至关重要的问题的情况下,继续对软预算约束这种动态的激励问题进行分析。
考虑合同不完全条件下剩余控制权的性质和配置等因素,以期对软预算约束现象做出不同于以往研究的理解,并进一步解释以往研究所无法包含的一类具有“事前无效,事后也无效”特征的软预算约束现象,例如中国ST上市公司的重组行为、亚洲金融危机期间大企业集团内部频发的救助行为等等。认为这种“事前无效,事后也无效”的软预算约束是因为控制权私人收益而产生的,
得出如下结论:
1、私人收益的存在会使得银行1的努力水平增加,DM(1995)所给出的硬化预算约束的机制可能会失效。
2、私人收益的存在可能使得“事前无效,事后也无效”的项目得到再投资,从而导致更多的软预算约束。在现实经济中,这种事后也无效的软预算约束常常表现为控制股东对非控制股东的一种利益侵害。
3、控制权人的利润份额α越大,他追求私人收益的边际倾向越小;法律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程度越高,即k越大,控制权人追求私人收益的边际倾向越小。
4、私人收益的存在使得控制权人增加企业利润的努力减少了。私人收益的存在使得控制权人没有激励正确地分配自己的努力水平,这是私人收益造成的第一重扭曲;另外,私人收益的存在因为导致生产性努力的减少而造成了更多的亏损项目,而面对亏损项目,又是由于私人收益的存在,控制权人没有激励正确地行事——及时地清算亏损项目,而是继续亏损的项目从而产生软预算约束,这是私人收益造成的第二重扭曲。
5、控制权人的无形私人收益使得控制权人正确行事的激励增强了。
6、控制权人的利润份额α越大,他追求有形私人收益的边际倾向越小,追求无形私人收益的边际倾向越大;k1越大,法律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程度越高,控制权人追求有形私人收益的边际倾向越小;k2越大,控制权人人才市场越完善,控制权人追求无形私人收益的边际倾向越大。
第三章以企业集团内部,救助方与被救助方通过复杂的产权联系而产生的软预算约束为例,对这种软预算约束现象进行具体分析。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本章指出这种类型的软预算约束往往是与所谓的“隧道行为”(tunneling)相伴而生的。因为如果考虑到控制股东的大量存在以及由金字塔持股、交叉持股等产生的两权分离现象,隧道行为是控制权人获得控制权收益的重要途径。因此,本章构造了一个包含软预算约束与“隧道行为”的理论模型,从理论上探讨影响这两种行为的因素。主要结论包括:
1、只有当预期的私人收益处于某一特定的区间时,软预算约束才是帕累托有效的。
2、公司治理机制良好,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越大,母公司在子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时救助的动机越强;投资者保护程度越大,母公司的小股东同意转移的资产额越大;预期的私人收益越大,母公司的小股东同意转移的资产额越小。
3、如果子公司的资产收益率大于母公司的,母公司愿意对子公司进行更大程度的救助,并且控制权人A进行救助所要求的私人收益也更大;反之则反是。
4、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时,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越大,母公司在子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时救助的动机越强;投资者保护程度越大,对子公司的救助程度越小;预期的私人收益越大,对子公司的救助程度越大;控制权人在母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越大,对子公司进行救助的动机越强。
第四章将视角投向一种特殊类型的企业——银行,重点探讨银行内部因控制权收益而产生的“事前无效,事后也无效”的软预算约束现象,具体来说就是银行的“赌博行为”和“消极性行为”。在对有关的理论模型进行介绍之后,本章以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为例,讨论中国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软预算约束与银行对企业的软预算约束之间的联系。作为对本文讨论的“策略性的软预算约束”现象的一个补充,本章的最后将讨论一些制度性的软预算约束,如有限责任制度所导致的软预算约束、破产重组制度所导致的软预算约束等,并将法律作为一种治理机制,强调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在消除“策略性”和“制度性”两个层次上的软预算约束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