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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改革政策的引导下,中国与蒙古两国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本论文就这些变化做以比较分析。本论文关注的焦点是中蒙两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改革中最显著的、也是最有代表性的两个特征。
描述并比较两国高等教育管理政策的改变对两国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影响作用,是本项研究的首要目的。
本论文的研究意义在于,立足于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确凿的数据与新型管理理念的基础上,对两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结构和实践加以比较分析。相信本论文所提出的一些观点对高等院校的管理者在改善管理的过程中是有应用价值的。
在论文的第一部分,探究了知识社会背景下,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与走向,分析了市场经济环境中,高等教育与劳动力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此外,这部分还探讨了几种基本的管理理念与管理模式在高等教育管理中的应用。
论文的第二部分对中蒙两国高等教育的系统层面与各个高等院校层面的现行的管理结构与管理模式加以比较,在比较研究中涉及到了政府与学校关系的各个方面。论文总结了在院校层面上的高等教育管理所积累的经验。
在两国社会经济与政治大背景下,两国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及其结构的相同之处与不同之处是本部分的核心内容。
本论文在结论部分呈现了本研究的成果。
中蒙两国高等教育管理的主要变化及比较视野:
1、通过灵活的管理结构实现各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分权化;
2、以市场为导向的整体规划与发展;
3、对公众与高等教育服务的消费者承担更多的责任;
4、财政来源的多元化。
中蒙两国的高等教育体系所发生的转变很大程度上是由两国经济环境的变化与政府职能的转变引发的。尽管两国在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如政治结构、社会文化、历史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等,但是,两国政府不约而同地把高等教育视为推动经济进步的工具。
两国高等教育机构的重大变化主要是由政府调控的,政府在这个过程中所强调的都是经济方面的目标。但所采取的具体的途径是不同的。
在蒙古,管理的分权化是总体的趋势,政府采取合作管理的方式,通过统一的国家体制,通过承担更多的责任、吸收国际经验,更多的介入高等教育机构的内部事务。政府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增强高等院校的反应能力,使其更迅速地反映全国性的和地区性的经济需求,更迅速地反映政府的政策。
在中国,中央政府主要采取授权的方式来解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与高等院校的关系中存在的问题。政府授权的目的在于,激励各高等院校培养出更多的高水平的毕业生以满足中国经济发展的需求,因为传统的国家计划体制损伤了各级各类高等教育机构的积极性,导致了高等教育系统的低效率、低效果。
中蒙两国政府都认为高等教育管理改革是高等教育改革的重中之重,这样又反过来促进了高等教育其他方面的改革。
中国与蒙古高等教育行政管理改革的影响:
受到改革的影响,两国的高等教育立法正逐步发生改变,以促进新的高等教育管理模式。
1、在自主权方面,现行的法律赋予各高等院校必要的决策自主权,如课程改革与教学改革、内部事务的自我管理、与其他组织机构在经济方面进行国内、国际的交流等方面的权利。
2、责任与权利相结合。在高等教育机构有自主权的领域中,其决策过程要透明,决策结果要公开。
3、学生是高等院校中的完整的个体,他们有权利参与学校的教育管理与教育内容的确定过程。而且,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
4、质量管理体制对任何高等教育系统而言都是一个重要的基础。质量评估体制要独立于高等院校与政府的关系范围之外,应具有法律基础。
由于改革而引发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重大变化已经产生了许多积极的效果。高等教育行政管理改革的两个最重要的结果是学校自主权的扩展与学校财政体制的多样化。
要想改革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成效,帮助高等院校应对全球化的竞争,赋予高等院校以自主权是一个无可置疑的先决条件。
高等院校具备了自主权,就可以自主创新,促进其自身的现代化,拥有更强的经济运行的能力,这种情况在中蒙两国是一致的。
在当今这个躁动变幻的时代中,具有了多元化的财政基础,高等院校在财政管理方面获得了更大的灵活空间,就可以采用最可能有效地满足社会与公众的需求的运行方式,当然,在不同的国家中,具体的方式是不同的。
在高等院校中,都设有完善的、能促使高等教育机构最高效地利用公共资金的机制,设有透明的财政分配体制以及评估体制,而这些都依赖于一个国家的法律环境与经济环境。
由于管理结构的改革,高等院校具有了明晰的宗旨,具有了总体性规划的支撑,能够更负责任地、更敏锐地同外部交流,能够有效地对其财政与人力实施管理,并且勇于改革,善于创新,总之,各个高等院校越来越具备了应用其自主权的能力。这是中蒙两国的高等教育中的共同的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