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作为一种战略性资源的地位愈加突出。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个人信息巨大的经济价值和人格标识功能,成为广大商家竞相追逐利用的对象。非法搜集、传播、公开、交易网络个人信息、侵犯网络个人信息的现象日益明显。目前,我国尚没有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仅在一些零散的法律条文中有所涉及,立法也呈现出立法层次较低、相关制度缺位等诸多问题。面对日益严重的网络个人信息滥用现象,制定一部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不当利用网络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势在必行。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利用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何平衡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利用一直是各国立法研究的重点。本文以个人信息在网络环境下的价值为起点,探讨了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提出了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平衡的原则,并通过考察国外相关立法模式,对我国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构建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共分五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网络个人信息概述。主要阐述网络个人信息的概念,分析网络个人信息的价值;结合网络环境的特点、网络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现象的日益严重、行业自律无法实现其真正作用、信息安全等方面的问题提出进行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第二章,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一个人信息权。该章首先介绍了隐私权的缘起及功能,进而分析信息时代隐私权对于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所存在的局限性。提出应在个人信息权的基础上构建我国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对于个人信息权,理论界众说纷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所有权说、隐私权说、一般人格权说。经过比较分析,笔者认为,个人信息权中的某些内容处于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交叠区域,它是一种含有财产利益的人格权。个人信息权是一个权利束,包括个人信息决定权、个人信息保密权、个人信息知情权、个人信息更正权、个人信息报酬请求权、个人信息救济权。第三章,网络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对于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固然重要,但不能妨碍网络个人信息的正常利用。否则,就会遏制信息的流动与经济的发展。笔者首先从法理学的角度,提出网络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冲突的必然性。其次,阐述了网络环境下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表现形式及特点。从而提出化解网络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冲突的原则,以期更好实现网络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第四章,国外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模式分析。目前,国外对于个人信息的立法模式主要有美国行业自律模式、欧盟立法规制模式及日本折衷立法模式。通过对国外立法模式及立法现状研究,笔者认为,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上可以以日本立法为参考,在结合我国的自身情况下制定一部既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统一规制,又鼓励非公共部门进行自律的立法模式。第五章,我国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我国目前尚没有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仅在一些零散的法律条文中有所涉及。立法也呈现出缺乏专门立法、保护范围狭小、相关制度缺位、立法层级相对较低等诸多问题。通过对国外相关立法的考察,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笔者提出通过民法上确立个人信息权、选择合理的立法模式、制定专门的《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建立执法机构等来完善我国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本文创新之处在于:第一,文章在分析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时,提出应以个人信息权取代传统的隐私权作为立法的基础。第二,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冲突与平衡一直是困扰各国的重要问题,本文提出了化解冲突的原则。第三,本文结合即将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此为参照,针对网络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提出立法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