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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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合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但有利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利用合同的相关漏洞,干坑蒙拐骗的勾当,严重地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97刑法颁布以后,各种法学刊物也发表了有关合同诈骗罪的论文,诸多的刑法教科书与有关经济犯罪的专著也有论及该罪,但是这些主题则是大同小异,主要对该罪的概念、特征以及于民事欺诈的界限做了一般探讨,目前刑法学界对合同诈骗罪的研究较为零散,缺乏应有的深度和系统性。在司法实践中,合同欺诈、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犯罪时有混淆,导致了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存在争议。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一系列的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由此可知,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的重要特征。作者运用比较法和逻辑归纳法着重介绍了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之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产生时间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得出不管立法上如何规定,实际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依然是欺诈型犯罪入罪的主观要件,并对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了科学界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在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刑事推定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具体的刑事推定的做法认定方法建议。同时找出该罪主观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阐述了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主观占有目的的区别,建议对合同诈骗主观占有目的外延应予扩展,让我国刑事立法应当跟踪世界各国刑事立法新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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