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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了修改,其中对于本罪最高法定刑的提升对司法界和法学理论界都产生了不小的影响。然而,立法上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提刑”,并没有解决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罪时面对的难题,例如,定罪的宽严尺度,数罪与一罪的认定,犯罪与违纪的界限,证据的收集等问题仍然困扰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罪量刑。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以司法实践中的实证材料为依据,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分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践难题,提出对策性建议。
本文的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概述,回顾了该罪的立法过程,肯定了该罪的立法价值。第二部分为本罪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例的比较,着重从罪名、主体、客观方面、法定刑等方面分析本罪与香港《防止贿赂条例》中的无法解释之财产罪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相关规定的区别。第三部分从司法实践出发以涉案金额为分类标准,统计了近10年涉及本罪名的相关案例,并对案例中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从而得出了本罪在司法层面的特征。第四部分根据第三部分分析,进而深入剖析司法实践在本罪认定、证明责任、公众认知等方面所遇到的难题和尴尬。第五部分从立法、司法、相关制度层面对本罪的完善提出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