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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婚生否认诉讼案件逐渐增多,但目前《婚姻法》对婚生否认并无详细的实体和程序的具体规定。在立法进程中虽然颁布了少量批复和司法解释来对婚生子女关系作出了规定,即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和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但这些规定存在一些不足,在司法实务中存在操作上的困难。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相比较也还存在差距,如对婚生否认的起诉条件、适格的否认权人、否认权的行使期间等问题没有明确细致的规定。时值民法典草拟之际,婚生否认制度作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个细部结构,如何进行完善的立法建构,需要进行相关的探讨和讨论。本文从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出发,指出婚生否认制度存在的不足,再通过考察和评析域外的立法规定,结合我国理论和实务界提出的不同观点,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婚生否认制度的具体意见和建议。本文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案例引出研究的问题。通过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引出所要研究的问题,如关于婚生否认的否认权人、提出否认的法定事由、否认权行使的期间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等,为之后的研究分析打下基础。第二部分,探讨研究婚生否认制度的必要性。必要性即指研究婚生否认制度的意义,婚生否认制度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有利于完善亲子关系相关立法,故研究婚生否认制度具有必要性。第三部分,研究分析婚生否认权人。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进行考察和评析,并梳理了我国理论和实务中对于否认权人认定的不同观点,提出我国的婚生否认制度应以丈夫、妻子、子女为否认权人,并详细分析了妻子、子女两类主体作为否认权人的具体情形。第四部分,研究分析婚生否认权行使的条件。包括行使的法定事由和期间,在考察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的基础上,最终提出将丈夫没有生育能力、夫妻在子女受胎期间没有发生性行为、通过亲子鉴定证明非亲生及有其他证据证明子女非亲生等情形作为婚生否认的法定事由,并提出将行使否认权的期间设定为一年的建议。第五部分,研究分析婚生否认的法律后果。一方面婚生否认的成立会产生推定之父与子女间身份关系的变化,父亲与子女之间不再具有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若推定之父作为否认权人,会产生要求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害的法律后果,若成年子女作为否认权人,会产生返还抚养费和支付一定赡养费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