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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措施能够有效地打击犯罪,同时存在侵害当事人权利的可能性,实践中也存在技术侦查侵害权利的例子。如果不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措施,势必会过度放大侦查权,造成严重的后果。《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五条法律条款对其基本内容进行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详细规定了具体操作规范。但我国法律关于这方面的专门规定起步时间太晚,内容发展还不够成熟实,造成在理论规定和实践操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将该措施写进法律不仅是面对日新月异犯罪手段的需要,更是让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有法可依,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限制权力滥用的作用。但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对公权力的限制仍然较小,容易造成侦查权越位从而造成公民权利侵害,因此有必要进行继续研究,不断发现并完善其中的不足。本文着眼完善技术侦查措施的运行体系,在前人分析的基础上继续探索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构想,以期为完善该机制提供参考。第一部分对基本理论做了概述。讨论了有关技术侦查概念的几个学说,我国对该概念目前还没有统一定论,但明晰了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之间的关系;阐明了其必要性价值,是新形势新环境下应对犯罪的需要,也是保障人权的需要,凸显出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最大限度保障,同时通过确定其法律地位并进行合理规制对顺应国际潮流有重要意义。第二部分对总体运行进行了评述,从对象范围、时间起点、审批对象及适用期限、证据材料的应用、监督以及权力保障几个方面概括了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现状,梳理然后找出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问题主要包括适用时间点不明确、在实践中存在违法操作行为,对象条件模糊、存在兜底条款,审批机制不合理,适用期限操作随意性大、证据材料质证虚化、缺乏专门的技术侦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权利保障机制。第三部分从立法控制模式、监督控制模式、权利保障模式和证据材料运用四个方面研究归纳域外主要国家在技术侦查领域的基本制度,找出与我国国情相符合、可能为我们所用的部分,予以总结。并提出我们应该理性看待外国经验,不能盲目认为是发达国家的就是好的就应该学习,而是应该立足于本国实际情况进行取舍和改进,只有适合本国的并且经过充分论证和试行才能够予以借鉴。第四部分从系统设计规制的角度出发,从完善技术侦查法律规范、监督模式、救济机制以及证据材料的使用四个方面对完善运行体系提出针对性建议,内容包括完善适用规范,即进一步规范审批机制、明确适用范围、严格适用期限;建立起系统的监督机制,既要明确监督主体,也要确定和增加监督内容;从明确权利内容和救济途径两个方面充分保障权利被侵害人救济权;细化技术侦查措施证据的使用规则,包括贯彻全面质证的原则和完善证据材料的保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