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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以往对宋代女性的印象,总认为她们缠着足,弱不禁风,大门不出、二门不迈,在家没有说话的地位,没有财产权与工作权;再加上程颐说过女子“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所以在大家印象中,宋代女性在丈夫死后都会轰轰烈烈地守节殉死。其实不然,在南宋,女性追求独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并未泯灭,而是积极地参与到各类诉讼案件之中。本文就试从法律史的角度,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依托,对其中所记载的地方官司,以其中涉及到女性的部分,观察当时的女性在不同的生命阶段通常与其它社会成员会产生何种纠纷?她们大多是主动提出诉讼还是被动地被牵涉在诉讼之中?当涉及到女性参与的诉讼时,负责审理案件的执法者又是持怎样一种态度,对涉案的女性是否会存在歧视亦或偏向?从而在一个侧面反映南宋法律与女性生活状态的互动。
本文约35000字,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南宋女性的生活背景及《名公书判清明集》。南宋是中国古代商品经济的大发展时期,在当时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人们之间的互相理解与责任感也变得淡漠起来,大部分人的思想为利益观念所统治,随之影响人们处理纠纷的方式,以往隐没在家庭生活背后的南宋女性也因此出现在各种各样的纠纷诉讼之中。社会生活环境的这种变迁,会对南宋女性认识自己的价值,挑战传统社会观念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
第二部分:在室女所涉及的官司诉讼。在父亲去世之前,女儿与儿子没有很大的差别,只是在父亲去世之后,女儿与儿子的差别才会明显地体现出来。南宋婚姻论财的风气较为浓厚,女儿毕竟与父母之间有着亲情血缘关系,通常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父母会为女儿准备一份丰厚的嫁资。这部分的嫁资也取得了南宋法律与司法官员的普遍认可,但是仍有人不顾法律与亲情,在女儿的父亲去世之后,与女儿争夺本应属于她的这部分财产,本部分就着力分析女儿因为奁产权而与亲属之间发生的各种诉讼案件。最后得出结论:在南宋,一部分的女儿已经把获取奁产视为一种法定的权利了,但是以女儿本人的名义主动提出关于奁产权诉讼请求的案件比例还是较小。
第三部分:出嫁女(为人媳、为人妻)涉及的官司诉讼。嫁入夫家之后,妻子所面临的是夫家陌生的环境。其与丈夫之间可能会发生离婚诉讼,在夫家的妻子可能会受到公公的性侵犯,或是与丈夫之外的人发生婚外情,还可能因为带入夫家的私财与夫家的亲属之间发生权属纠纷。通过对这几类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这个阶段,女性的处境相对来说还是比较悲惨的,大部分情况下是较为被动地卷入诉讼案件中,而且往往也会成为诬告的受害者,法律赋予其的权利也是较少的,从两性的地位来说还是处于弱势,但是从相关的案件中还是可以发现女性的主动性也是不容忽视的。
第四部分:为人母涉及的官司诉讼。丈夫去世之前,母亲在家中的地位相对来说是较高的,在处理家中事务时是有一定权威的,因此这个时期是很少被牵涉到诉讼案件之中的。在丈夫去世之后,寡母的权威就会大打折扣,这个时期,母亲通常会因为儿子不孝,或是处理家庭财产上发生纠纷,身处夫家的寡妇也会因为立嗣或属于丈夫的那部分财产而受到同族亲属的挑战。通过对这几类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失去了丈夫的寡妇出现在各类案件中的频率是非常之高的,往往从执法者的角度来说,通常会以尊长为是,最终以法律的形式支持寡母的权威。
第五部分:结论。通过对女性人生不同阶段可能遭遇的诉讼官司的分析,可以看出南宋立法对女性还是存在着偏见,女性的生活空间仍然局限在家庭内部,所涉及到的诉讼纠纷也大多与平常的家务事相关。南宋女性的一些权利受到了法律的一定认可,但是这些权利并不是完整的,而是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另外女性自行发案的权利还是受到了司法官员的负面评价。即使在现代社会,女性还是一个极易受到伤害的群体,应通过一系列各种立法及司法改革保护女性不再受到更多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