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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问题,尤其是精神病患者的伤人、杀人、毁物等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我国对精神病犯罪人的处遇基本上是通过区分精神病犯罪人的责任能力比照正常人犯罪进行的,对精神病犯罪人的处置仍旧停留在传统的平面化刑事制裁的处理方式上。刑事政策学以对犯罪人人道处遇为其直接目的,为我们研究对精神病犯罪人的处遇制度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平台。本文以应然刑事政策为视角,研究对精神病犯罪人的处遇制度。本文第一章阐述了刑事政策学的基本理念,提出了应然刑事政策的概念,为全文的研究设定了起点。刑事政策学以犯罪学对犯罪现象的认识作为其基础理念,针对已然的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科学地探讨处置犯罪的刑事政策。刑事政策是国家和社会针对一切已经发生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组织的一系列的被动的人道处遇措施。应然刑事政策是应当如此的刑事政策,相对于实际存在的实然刑事政策而言,是刑事政策学研究的一个视角。应然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是人道主义原则、可法律化原则和科学性原则。本文第二章界定了刑事政策学上的精神病犯罪人的范畴。刑事政策学上的犯罪是一切已经发生了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已然的犯罪学上的犯罪。刑事政策学上的精神病犯罪人是指患有已经或可能影响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疾病的危害社会的人。此处的精神疾病指的就是一切医学上的精神病或称精神障碍。本文第三章通过对《刑法》相关规定的改进和《精神卫生法》的建构,设计了一个系统的精神病犯罪人的处遇体系。运用刑法的、行政的、民事的、经济的和社会的手段对精神病犯罪人进行人道主义处遇,使其复归社会。综上,笔者通过对刑事政策学的基础理念的阐释,以应然刑事政策为视角,在现有对精神病犯罪人的处遇制度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当今社会处遇精神病人的一切科学手段,构建了一个层次分明的精神病犯罪人处遇体系。期待笔者的研究对精神病犯罪人的处遇在实践中的改进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