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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是世界公认的优质制度。它历久而不衰,自1495年英王亨利七世颁布有关法令算起,至今已有500多年的历史。[1]目前,世界上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该制度。[2]它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联合国在一系列国界公约中都对法律援助、尤其是刑事法律援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提出了最低限度标准。它受到理论界的普遍赞誉,“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法律方面最重要的革命就是法律援助。”[3]如此等等。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及其完善就有了充分的必要性。我国自1994年开始进行法律援助的试点工作,至今已经走过了13年的历程,经过了试点、创立、发展三个阶段,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法律援助的机构建设基本完成,政府责任逐步落实,有关法律相继颁布,更重要的是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逐年增加,社会效益日益明显。但我们在欣喜地看到这些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法律援助制度建设中所面临的问题,以树立起问题意识。与国际公约要求相比,与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相比,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以下亟待改进之处:第一,从总体上看,法律援助立法层次较低,内容粗疏;第二,法律援助机构存在着职能划分不清、地域设置不合理等问题;第三,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不能满足需求;第四,法律援助经费供不应求,使用效益欠佳;第五,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有待提高。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这些问题,已经成为法律援助制度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可相应地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制定单独的《法律援助法》,健全法律援助立法体系;第二,根据按需而设的原则合理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满足困难群众的需求;第三,通过内部挖潜、外部扩充等途径,建立多种主体并存的法律援助体系;第四,以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同时,加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五,多措并举,切实提高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