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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责任是票据关系当事人没有履行票据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一种特殊的民商事法律责任。票据责任规范是否科学适当,直接关系到票据权利的范围和内涵,也直接关系到整个票据法的理论和实用价值。我国票据立法关于票据责任的规定过于简单且存在问题,不具备可操作性。本文首先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明晰票据责任制度相关的概念含义;在文章的主干部分,结合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思路,对票据责任制度进行全面分析,从概念内容、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承担主体、解除和免责事由等诸方面进行探讨;通过对两大法系的立法进行比较借鉴,最终落脚到我国的立法现状,为完善票据责任立法提出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票据责任制度概述。首先阐述了票据责任的概念与本质,然后将票据责任与几组相关的概念进行了比较,如票据责任与票据债务、票据责任与违约责任、票据责任与票据法上的民事责任、票据责任与票据法律责任,分析比较了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揭示了票据责任独特的性质:无因性、单方性、法定连带性,双重性。第二部分票据责任的内容。票据责任源自于票据行为,不同的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责任是不同的,该部分对同一票据的不同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责任、不同票据的同一票据行为产生的票据责任进行了比较分析,全面阐述了不同票据责任人所应承担的票据责任的内容。第三部分票据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我国民法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所构成。在票据责任中,票据的特殊性质决定了票据责任根据票面文义和签章确定,而不探究责任人的内心过错,按照归责原理,这正是无过错责任的体现。本文认为,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票据责任具有三个构成要件: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第四部分票据责任的承担、免责和解除。票据责任的承担主体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票据责任主体具有多重性,连带性,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见票据立法侧重于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为了寻求衡平,法律赋予了票据责任人一系列的免责事由,以及这些免责事由适用的例外与限制。当票据免责事由足以使票据权利归于消灭,或票据责任人承担了票据责任、票据时效经过等法定事由出现,则票据责任人的票据责任得到解除,票据关系消灭。第五部分完善我国票据责任立法的几点建议。我国票据立法将票据责任与票据义务相混淆,与世界各国相比还存在差距,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权利与责任是一国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同样在票据法领域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制度发挥了核心的规制作用,我国的相关规定所出现的漏洞已经在实践中造成了很大弊端,亟待理论界的积极讨论和提出可行性建议。本文在分析了我国票据责任立法存在的缺陷后,并就如何完善票据立法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