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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运用法学方法和历史学方法,对北洋时期的抵押担保规则进行整体研究。本课题的首要目的是恢复北洋时期抵押规范的历史真相,消除人们对北洋时期民事法律的一些误解,在此基础之上,对抵押担保规则的近代化问题进行探讨。本文认为,在传统中国社会,国家法律没有对财产担保关系进行系统、完善的规定,财产担保规则主要存在于习惯之中,有关抵押关系的习惯规则杂乱而不成体系。清朝末年,中国开始移植西方法律,抵押权之概念和具体制度从此进入中国社会。清末民初的立法机关学习西方大陆法系,在民事法律文本中对抵押法律关系的方方面面进行了规定,从而设定了一套体系化、规范化的抵押制度。但在民间的抵押实践中,却依然存在着各不相同的区域性习惯规则。北洋政府的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通过对抵押案件的审理,将清末民初民律草案所代表的近代民法规范用于中国社会的抵押实践,不断把西方民法理论指导下的抵押规则推向全国,从而使规范统一的、近代化的抵押制度从纸面文本逐步变成中国民众生活中的实际存在;由于传统习惯规则在仍然有着影响力,大理院在接受和运用西方法律时,将外来规则与中国传统习惯规则相结合,进一步完善了抵押权制度。北洋时期的抵押权制度建设承上启下,既肯定和延续了晚清的法律改革,也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抵押权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规范统一的抵押权制度的建立,也适应并促进了工商业蓬勃发展。北洋时期抵押权制度的建构,是国人有意识地学习大陆法系民法制度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存在抵押规则的中西冲突。中国传统财产担保习惯虽具有很强生命力和广泛的影响力,但习惯规则的杂乱性决定其不适应工商社会,抵押权制度的产生和完善的过程是统一、超越甚至否定中国传统习惯规则的过程。因此,虽然我们必须正视习惯规则,但是对其意义不可拔高,而应客观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