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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相伴相生,对于赖以生存的环境,人们由敬畏自然的不自觉阶段到有意识的自觉保护阶段,再到积极的政令保护阶段,环境污染带来的灾害刺激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近四十年改革开放发展至今成果积累的背后,是环境污染的积聚甚至是"质"的变化,区域性、复合性、结构性、压缩性以及全球性是其突出特点,其中尤以防治区域性污染为重。为应对区域大气污染,国家在政策、规划层面提出并推动区域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地方试点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与经验,新《环保法》与《大气污染防治法》更是以法条的形式规定了该项机制。但在缺乏专项立法,地方保护主义桎梏,配套制度机制不完善等因素的制约下,区域污染联防联控机制进程缓慢,区域污染的治理效果不大且存在反复。本文从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制度价值与理论价值出发,引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存在的环境法律制度问题,并分析美国和欧盟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环境法律制度,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制度的思考。本文分为四章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应对的环境法律制度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应对措施。第一章的主要内容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的基础分析,分为含义、制度价值与理论价值三部分。该机制将区域管理与行政区划管理相结合,有利于提高治污实效。公共物品理论、外部不经济理论以及可持续发展理念为该机制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第二章的主要内容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存在的制度问题分析。从防控主体、防控措施、利益平衡机制、公众参与以及约束机制等五个方面进行详述。第三章的主要内容为对美国、欧盟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管理制度与执行制度的概括、分析与评价。美国体系化的区域管理机构,欧盟依托法令治污、对成员国"区"、"块"划分,都为我国开展与完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提供了有益借鉴。第四章的主要内容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制度完善思考,对第二章分列的制度问题一一回应。在防控主体方面,对比环保部下设区域管理机构与整合环保督查中心为区域管理中心两种理论主张,本文倾向后一主张;在防控措施方面,借鉴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区域预警体系允许设置灵活性的警戒线,搭建区域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提高信息利用效率;在利益平衡机制方面,增加污染防治基金制度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公众参与方面,强调公众的环境决策参与;在约束机制方面,完善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并引入区域限批,激励地方政府依法作为。希望对我国区域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的制度发展提供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