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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是经济交易活动中记载交易事项的商事凭证。但在我国,现行发票却被赋予了多重功能: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税务部门计算应税收入和计税扣除稽征税款的法定凭证、消费者维权的凭证,以及充当信物、合同等功能,发票演变成了一种多功能的经济文书。发票功能的繁杂、超载,以至相互冲突、紊乱,滋生了众多社会经济问题:发票交易信息残缺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假发票泛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金,发票报销掩盖不正当资金支出,等等。域外发票的使用实践向我们传递的是这样一个信息:发票其实就是商事交易的一个收付款凭证,是记录已发生的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发票功能的复杂与否是由国家相关的财政税收制度、会计制度、交易支付制度等所决定的。在我国,在会计制度、税务审计制度仍不完善,交易方式电子化的普及率低,现金交易仍是消费者的普遍习惯,社会文化中诚信缺失等等不同程度地存在。在此种条件下,政府采用“以票控税”方式用以弥补这些不足。发票的功能被不断附加、刻意拔高,逐渐遮蔽了发票的本质功能。事实上,充当商事凭证是发票的本质功能,会计核算与税务控制只是发票的辅助功能。众多辅助功能的发挥都要以满足真实、原始记载交易场景为前提,都须在发票本质功能基础上产生。发票功能理念应回归到功能有限与本质功能优先于辅助功能之上。
本文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阐明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等部分。第二部分从我国现行发票的功能分析入手,概括了发票的内涵与外延,回溯了我国发票的历史,并从立法领域与现实两方面具体分析发票所承载的功能,得出我国发票功能超载导致紊乱及社会经济问题的滋生。第三部分对充当市场经济交易商事凭证的域外发票功能定位进行了介绍,并总结出这些国家发票定位的经验可以参鉴:宽松的发票管理模式、规范的会计与审计制度、电子化交易的广泛应用、纳税工作的全面信息化等。就我国发票的定位而言,本质功能是充当市场交易的商事凭证,会计核算与税务控制是辅助功能。第四部分是发票功能的理念回归与实现。针对目前我国对发票功能的错误认识,笔者主张发票功能的理念应回归到发票功能的有限与本质功能优先于辅助功能之上。发票功能的实现采取过渡期的制度建立与完善、剥离期的制度的良好运行来逐步完成。直至全面采用电子化纳税,最终取消发票控税的功能。第五部分为结论,除对文章概括总结外,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发票定义:“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用以摘记经济业务活动并具有税源监控功能的收付款(商事)凭证。”提出了修改建议,认为将发票仅仅限定在税赋范围上,只会将以往人们对发票性质的错误认识从立法上更加载体化,会使发票功能更加紊乱,而发票的本质功能却被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