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代密码学的发展创造了通过加密与解密对现金进行传送的现金流转方式,成为数字货币能够被创造出的理论基础,哈希算法与分布式账本的创造性使用为比特币赢得了全球投资者的信任。在此基础上,数字货币得以进一步发展,不仅分化出不同种类的数字货币,也创造出数字货币在货币替代、金融资产交易、资金募集等方面的各种功能。面对以数字货币为方向的信息技术革命与金融产业发展,各国政府在致力于技术进步的同时,需要关注数字货币为金融秩序产生不利影响,采取符合现状的监管措施。在全球金融一体化现状下,我国也应当建立自身数字货币监管体系,积极参与国际协作,在数字货币的国际监管层面掌握话语权。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和分类讨论了数字货币原理及涵义。数字货币的发展是现代密码学与区块链技术共同作用的成果,非对称加密技术的加密解密结合哈希算法的认证功能能够实现资金在点与点之间的精准传递,分布式账本技术则能够确保交易的准确,以上技术共同作用产生了数字货币。数字货币的原理与性质与基于法定货币的电子货币、基于网游应用的虚拟货币有着根本的区别。数字货币因发行主体不同、稳定机制不同与中心化机制不同分为若干类别,在现实中发挥各自的作用。第二部分研究不同类型数字货币的特性,分别阐述了其存在的意义以及可能带来的风险。就非主权数字货币而言,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去中心化数字货币的优势与风险皆来源于其去中心化的管理模式与匿名的交易环境。具有中心化特性的的稳定币拥有与比特币相同的绕过商业银行进行交易的优势,并且其价格的稳定性有助于其作为记账单位的货币功能实现,然而中心化导致的信任危机使其面临着信用问题。就主权数字货币而言,其中心化的管理模式有利于国家对数字货币的使用信息进行掌控,能够增强法定货币的竞争力,是国家比较理想的数字货币类型,同时也对信息安全与相关制度的构建提出了新的挑战。在金融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下,超主权数字货币是未来货币的发展方向,能够使各国之间的货币流通更加便利,有利于各国对跨国交易的管控,但是对各国现有货币权力发起了挑战。第三部分研究国际对于数字货币的监管问题。数字货币的不同应用决定了数字货币具有不同的属性,各国通常认同的是数字货币作为支付工具的货币属性或者认同数字货币作为投资手段的证券属性,而否定以上两种属性的中国将数字货币作为虚拟商品对待。各国对数字货币的态度也各有不同,由于数字货币为货币市场与投资市场带来的风险,一些国家完全禁止数字货币的发行、交易与持有,但是妨碍了信息技术的进步与金融创新的发展;一些积极参与数字货币业务的国家尚未进行数字货币的监管,但是表示监管政策已经在制定中;一些国家通过禁止特定机构提供数字货币相关业务,对数字货币发行交易商进行授权登记制度。对比国外的监管经验,可以发现我国对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划分过于僵化,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态度过于消极。第四部分对数字货币监管的必要性以及在中国的监管状况进行阐述,并得出我国数字货币现在存在基本概念不明、监管态度消极等结论,并建议我国能够转变数字货币的监管态度,利用监管科技,完善对现有类型数字货币的监管,同时能够积极参与国际协作,为数字货币的超主权化未雨绸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