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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是检察官和被告人、一般是通过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所进行的,为了使被告人做出有罪答辩,而就被告人的罪行和量刑所做的谈判交易。辩诉交易最早产生于美国,也最早在美国得以制度化。当时的美国经济迅速增长,刑事案件不断增多,司法资源严重匮乏,辩诉交易就在刑事案件日益增长与司法资源严重短缺的矛盾下出现。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不断增多,法院案件积压,司法资源不足,有学者提出移植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但也有反对者认为辩诉交易制度侵犯了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权利,损害了社会正义体系,并且我国与美国的诉讼理念、诉讼制度存在很大差异,不宜引进辩诉交易。美国的本土文化对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有着重要的影响。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最为成熟也是有着深刻的内因的。美国的诉讼程序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的中立和消极及控辩双方平等的诉讼地位使控辩双方的对抗成为可能。检察官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美国还规定了沉默权,其辩护制度和证据制度也都相对成熟。契约观念和实用主义诉讼观也为辩诉交易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文化基础。辩诉交易制度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在辩诉交易制度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争议。有人认为辩诉交易从根本上是违宪的,它侵犯了公民的权利,违反了社会正义体系,有可能导致检察官权利的滥用,与传统的诉讼程序相背离。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也不适合辩诉交易制度化。因为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色彩,控辩平等的诉讼架构尚未建立,控辩双方还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地位平等。我国长期受儒家传统文化的影响,辩诉交易很难被公众所接受。但我认为辩诉交易是有限度的,其并没有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并且能够有效的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而且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变相的辩诉交易的存在,辩诉交易第一案,刑事和解,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这些都说明我国是有可能也是有条件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社会不断发展进步,人民的思想也在不断进步,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也在不断增强,辩诉交易的引进是可以被接受的。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进行。明确辩诉交易的主体,要求交易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限制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对辩诉交易的内容加以限制,严格规定辩诉交易的程序,加强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对辩诉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救济措施。不可否认,辩诉交易有其缺陷,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因为其有不足就完全否定辩诉交易。我们应该用辩证的眼光看待辩诉交易,认识其中确实存在的问题,通过制度去完善它。对辩诉交易制度进行深入的了解和研究,吸收其合理的成分,在实践探索中加以完善,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