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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60年代后期美国各州相继出台的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以及对全国劳动关系委员会出台的联邦劳动关系法的重新解读促使大学教师集体谈判制度开始进入美国高等教育领域。当时虽然教师集体谈判只发生在相对较少的几个四年制大学和学院内,还不具有普遍性,但是在大多数州,人们预言大学教师集体谈判制度将在多数大学内迅速展开。即使是现在,人们对于集体谈判制度还不是特别了解,尤其是不能充分了解它对学术专业所带来的影响以及它对学校教学、研究和服务带来的潜在后果。人们所了解的只是大学教师集体谈判所带来的结果已经远远超越了工业领域集体谈判所理解的工资、工作时间和其他工作条件。虽然大学教师集体谈判制度在高等教育领域还是新生事物,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法正在迅速成熟。在集体谈判制度发展的早期阶段,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学术团体的成员——教师、行政人员、董事会成员和学生都是相当重要的。美国卡内基高等教育委员会即不阻止也不鼓励集体谈判运动。关于大学教师集体谈判制度,委员会认为:1.美国大学教师应被授予与美国大学教授同样的权利2.还没有通过集体谈判法的各州应为公共部门的员工提供获得集体谈判权的机会3.谈判代表和谈判单位应有包括系主任在内的教师组成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日益全球化、信息化的今天,人们已经开始认识到教育对个人素质的提高、对经济的繁荣和国家的强盛的巨大推进作用。由此而形成了一股向西方学习教育理论和经验的热潮。但是学习并不意味着全盘西化,吸取外国教育的成功经验并且把它成功的本土化才是我们应该不懈追求的目标。目前,在我国教育界还没有出现教师集体谈判制度,但是没有并不代表我们不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教育体制的改革、教师身份的变化、教师对学术自由的要求等因素的进一步加强,必然导致教师越来越重视教师工会以及集体谈判制度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