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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人权保障观念不断得到加强,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满足人们对保障人权的要求。其中,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就是不适应当前要求的突出表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规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对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对于辩护律师所享有的阅卷权和会见权的规定也不利于辩护律师行使其调查取证权;虽然赋予辩护律师享有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但是法律规定却过于模糊,不利于辩护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缺少对证人保护的相关规定也不利于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行使等等。调查取证权是辩护律师充分有效辩护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了调查取证的权利,那么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就好像是战场上赤手空拳的战士,辩护制度的宪政价值就很难在刑事诉讼中得到完美的体现。所以,不断完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任务迫在眉睫。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来论述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问题。文章第一部分主要是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理论探讨。该部分主要阐述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含义、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在我国的立法渊源、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理论基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性质以及研究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意义。第二部分主要是通过列举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和意大利来介绍了辩护律师在当事人主义国家、职权主义国家和混合式诉讼国家调查取证权的相关情况。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在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现状这部分主要阐述的是目前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所存在的不足,主要包括法律的制约和实践中的阻碍两部分。通过前面两部分对中外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比较,文章的第四部分主要是基于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不足,借鉴国外的经验,提出完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相关措施。在文章的最后对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未来作了展望。本文的写作目的是通过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现状的阐述,希望能够引起有关部门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重视。因为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问题影响到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的形象和未来。只有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才能更快更好地查清案件情况,公民的人权才有可能得到更好的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制尊严才能得到真正的维护,国家的民主和法治才有可能迈上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