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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誉为财富之母,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必不可少的物质财富之一,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1]19世纪工业革命以前,人类对土地的利用方式主要以平面的农业生产为主。当今社会,由于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城市化进程加快,有限的土地地表资源已不能满足社会的现实需要,向地下寻求空间是节约土地资源,优化城市功能,改善生活环境的有效途径。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土木、建筑技术水平的进步,地下商城、地下铁路、地下人防设施等土地立体化利用情形陆续出现,使得人类对土地的利用从平面转向立体成为现实。在我国,虽然在地下建设的地下街、地下铁路及地下通道等已俯拾皆是,然而相应的学术研究与立法却严重滞后。我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地下空间权法律制度,已有的地下空间权相关立法也存在立法层次低、立法内容单薄等问题。实践中,由于立法缺失,地下空间权归属不明确,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关系难以界定,造成开发利用行为无序,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地下空间的科学有效利用。探讨我国地下空间利用的现状及考虑未来开发利用空间的规模趋势,立法严重滞后迫切需要国家加快地下空间权的立法步伐。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地下空间权的理论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地下空间权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通过境外立法经验的借鉴对我国地下空间权提出立法建议,以期为我国建构系统完整的地下空间权法律制度有所裨益。本文通过对地下空间权的理论和实践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后,揭示存在的问题,借鉴境外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为中国的地下空间权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除摘要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意义、地下空间权的研究综述以及研究内容、方法。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地下空间权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通过对我国地下空间开发现状和立法现状分析,指出我国地下空间权的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论述地下空间权立法的现实必要性;从我国已有的立法基础、境外可资借鉴经验和学界研究的理论的支持论述立法的可能性。第三部分对地下空间权的解构,从理论层面阐明地下空间权的理论来源、性质的认定、权利的范围界定以及权利的构成;第四部分提出我国地下空间权的立法思路,主要包括地下空间权的范围的界定,包括权利范围的界定标准以及具体的界定方法,通过对我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分析和地下空间权利范围的界定确定地下空间权的归属主体,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分析境外的地下空间权立法模式,提出对我国地下空间权立法模式的选择建议。法制的核心是权利,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法律制度也不例外。本文重点研究放在地下空间权范围的界定和产权归属上面,以期对我国地下空间法律制度的构建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