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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于古罗马时期的公益诉讼有其深刻的历史积淀,伴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无论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奥地利和意大利,还是普通法系的英国和美国,都在利益冲突日益增多的社会转型期创设了公益诉讼制度。与此相似,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的时间节点,司法改革和制度变迁成为法治发展的重点。在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公共利益屡遭侵犯而相关救济制度又缺位的情况下,民事公益诉讼的创设,无疑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又一法制保障。但是,囿于立法规定的原则性和粗疏化,现行立法无法满足制度创设的需要。特别是,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基本程序的缺失将导致司法实践中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上的无法可依,这显然有悖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因此,本文试图运用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借鉴域外经验和本国实际情况,以期为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基本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立法建议。本文围绕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基本问题,依照以下分析逻辑和研究路径展开。首先,民事公益诉讼有其深刻的理论渊源,公共利益这一不确定的法律概念造就了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模糊;民事诉讼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又限制着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拓展。因此,充分的理论研究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基础。其次,由于民事公益诉讼源于国外,域外成熟的程序体系将是我国有益的参考和蓝本。将域外典型的公益诉讼模式进行类型化的分析,把域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益诉讼分为集团诉讼、团体诉讼、官方诉讼和公民诉讼四种不同的模式,探究每个模式中代表性国家的配套制度和程序,找出其对我国的借鉴启示。又次,从现阶段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为着眼点,梳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在法律上的具体规定,厘清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创设之前我国存在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全面分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在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的不足与成因,为系统的提出民事公益诉讼的对策分析奠定基础。最后,从受案范围、诉讼模式、配套程序规则三个大的方面全面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基本程序体系。树立受案范围的具体标准;在完全解读现有诉讼模式的情况下,针对公益诉讼案件类型的不同增加诉讼模式;从诉讼费用、调解和解、举证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金四个具体方面构建民事公益诉讼其他配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