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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诈骗罪和侵占罪,在我国都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表现出三种不同的犯罪形式,同时也是整个犯罪体系中发案率较高的三种犯罪。法律不可能囊括社会之所有,法律亦不可能绝对之清晰,同样此罪与彼罪之界限亦不可能绝对明晰。无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这三种犯罪都存在争议。尤其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手段多样、形式多变、情形复杂,几种犯罪之间或多或少会有交叉的情形,导致在案件定性时此罪彼罪之争议较大。本文通过一个案例引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析三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总结盗窃罪与诈骗罪,盗窃罪与侵占罪区分之关键,以期在今后的实践中有所帮助。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全文约16000字。第一部分,案由。张某骗取代管财物案。第二部分,基本案情。该部分简单介绍了案件的过程。第三部分,案件焦点。被告人张某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将代为保管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诈骗罪还是侵占罪?第四部分,争议观点及理由。该部分列出了各种争议观点,并说明了各自的理由。第五部分,法理分析。笔者首先对盗窃罪、诈骗罪和侵占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这部分是本文的铺垫部分;接着分别从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分析盗窃罪与诈骗罪、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这是本文研究的重点部分。盗窃罪与侵占罪是完全违反被害者的意思取得财物,而诈骗罪是基于被害者的瑕疵意思取得财物。司法实践中,盗窃罪之认定关键在于对“盗”的理解,“盗”即采用不为被害者所知的方式将他人占有之财物转移到自己的占有之下,主要体现在犯罪手段上的“秘密窃取”和犯罪结果的“转移占有”,这就有别于诈骗罪和侵占罪,诈骗罪认定之关键在于对“骗”的理解,即行为人通过“骗”必须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在这种错误认识的支配下进而对财产作出处分,认定时要注意把握“欺骗行为”和“处分行为”,而对于侵占罪的认定应当注意其犯罪对象,准确理解“合法持有”和“非法侵吞”。最后,对这三种犯罪在区分时如何把握关键行为作浅略总结。第六部分,结论。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盗窃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