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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是具有悠久历史的一个哲学传统,其根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现代人道主义发端于文艺复兴,经历了启蒙运动之后逐渐走向成熟。其主张可以归纳为:人可以依靠自身的能力完成对物质世界的认识,并通过各种手段实现其自身的价值。简言之,人道即自我实现之道。公法作为调整人类公共关系和处理公共事务的法律,与人道有着紧密的联系。公法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人道化的必要性,而公法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展现出的人道化的趋势,则进一步说明了公法人道化的可能性。公法人道化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公法人道化主张将人视为平等的法律主体。其次,公法人道化认为现代法治不是简单的形式与实质之间非此即彼的选择,而应当吸收两者中的合理因素。再次,公法人道化认为个别化是当代法律所应当追求的目标之一,它能够使法律的普遍性与个人的特殊性实现有机的统一,从而保证公法对于自我实现的推动作用。公法人道化的价值也是十分明显的。首先,通过对理性要素的引入,人道化使得公共秩序逐渐脱离对暴力的依赖,而社会契约则进一步明确人与人之间联合的理性基础。其次,人道化也促进了法律正义从形式向实质的过渡,这为在公法领域展开对弱者的扶助提供了理论基础。再次,人道化强调了个人的重要性,尤其强调了公法对个人自由所能起到的重要保护作用。在法律的实践中,公法人道化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作为刑法的基本价值之一,人道与公正、效益等价值相得益彰。同时,人道也要求刑法明确其公法的定位,起到保障个人自由不受国家权力不当侵犯的作用。通过对犯罪主体的限缩,人道推动了“非罪化”的进程。刑法的人道化最终体现在刑罚的变化之中,废除酷刑和限制死刑则是最具代表性的两个方面。在社会领域,公法人道化的实践表现为对弱者的保护。二十世纪以来,公法正在从保护个人消极自由的公权力规制法,逐渐转变为促进个人自我实现的法律。在这之中起到关键作用的正是对于弱者概念以及对弱者保护作用的再认识。通过“抑强扶弱”的方式,公法希望帮助社会中的每一个人达成自我实现。当然,人道也面临着外部竞争。科学作为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也在各个领域内扩张其影响,法律正处于两者争夺的交叉地带。公法在吸收科学中合理因素促进自身进步的同时,也应当继续以人道的标准规制科学的发展,使其不至于偏离造福人类的主旨。同时,作为人道内部要素的自由和理性之间也存在着某种张力,这表现为法律干涉在自我实现方面让人爱恨交织的角色定位。法律家长主义的运用有利于帮助个人实现理性的选择,但干涉一旦过界就会造成对个人自由的侵犯。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家长主义施以严格的限制,在理性和自由之间达到一定的平衡,以推动真正的个人自我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