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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现实致使高职院校毕业生联系工作单位的时间不断前移,多数在毕业论文答辩前就开始联系工作单位,其中,少数在办理毕业手续前就找到工作单位并签订就业意向的,就成为特殊就业者。对这种特殊就业者,用人单位仍将他们视为实习生。本文将这种“实习生”称之为就业实习生。就业实习期间存在严重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不仅极大伤害了就业实习生权益,而且加剧了劳资双方纠纷。现行法律法规从实践层面上很难在实习权益受损的情况下给就业实习生以充分保护,究其主要因就是实习生的劳动法律地位没有确定。高职院校毕业生在就业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事故发生后多数受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和赔偿。高职院校毕业生在就业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法律性质认定,关键是就业实习生劳动者身份的认定。既然就业实习生已经与工作单位签订了就业意向,双方就形成了实质性的劳动关系,即便用人单位以就业实习生没有领取毕业证为借口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但这并不影响前者劳动者身份的确立。要从根本上解决就业实习生维权的问题,建议国家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修订完善《劳动法》和《工伤管理条例》,或者制定出台以就业实习生权益保护为内容的法律。构建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实习期间权益的救济机制和严格规范实习协议的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