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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虽然是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舶来品”,但自其在我国落地生根后发展形势可谓方兴未艾。股权众筹以互联网作为依托,具有“大众”“小额”“公开”等区别与传统融资模式的明显特征。这种新型融资模式将广大的创业企业与大众投资者紧密联系起来,刺激了民间资本的活性,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深化了金融改革的发展并且丰富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多层次体系。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后我国将金融监管转型纳入政府日常工作的内容之中,会议要求政府处理好与市场的关系,转变职能,推动监管转型。伴随着李克强总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理念提出,我国迎来全面创业创新的时代,股权众筹将面临空前未有的机遇与挑战。但是这种模式在成长过程中牵涉到与我国传统证券法与公司法内容相冲突的地带,因此从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以及金融领域安全维护的角度出发,股权众筹的法律监管问题应当作为我国关于该领域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股权众筹监管包含的主要问题有三点:第一,融资的合法化问题亟待解决。股权众筹极易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等证券公开发行的问题,按照我国《证券法》第十条之规定凡是涉及证券公开发行的行为必须报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国务院授权部门进行核准。因此我国应当以法律的形式确认股权众筹的合法化地位,为其创造符合特性发展的有利于提高初创企业融资效率的监管环境;第二,对股权众筹平台进行更加全面更加严格的监管。股权众筹平台起到融投资双方的信息交换媒介作用,平台是否存在欺诈、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或其他道德风险行为直接关系到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因此我国证券行业协会与监管机构须尽快出台更加规范的平台运行规则,引导平台的规范操作与健康发展;第三,对各类股权众筹融资行为进行严格界定,采用差异化的方式对不同体量的融资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我国应建立通过融资方式或单个项目融资额上限等方式对股权众筹融资项目类别进行区分的模式,并采取与之相应的监管制度。本文以股权众筹的法律监管作为研究对象,开篇结合众筹的起源与当今股权众筹发展的时代背景,对股权众筹进行了整体性的介绍,并结合国外股权众筹的发展经验和美国对于股权众筹的法律监管经验,针对国内当前最具有研究价值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分析,最终提出法律监管方面的建议。本文的结构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正文的内容包含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历史的角度介绍了众筹的发展历程以及股权众筹应用于当前融资领域的意义,对股权众筹的进行整体性阐述,并且分析论证了对于股权众筹实行法律监管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主要从我国股权众筹的监管现状出发,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将内容分成两节进行论述。首先从股权众筹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出发,厘清股权众筹面临的法律风险和监管困境,然后以《管理办法》为研究中心,通过对《管理办法》的内容进行分类总结,列举并分析了《管理办法》目前存在的三大问题,同时以股权众筹法律监管的国内现状作为本节论述重点。第三部分的主要内容是股权众筹在国外的发展与监管现状,并以美国JOBS法案为研究重点阐述了美国监管层在股权众筹的监管方面采取的政策以及监管制度的可借鉴性。第四部分针对前三部分所论述的内容,经过综合分析提出关于我国股权众筹法律监管的完善建议。完善建议分为两部分,上半部分从总体的角度出发论述了监管思路完善的途径,下半部分从具体的角度出发针对股权众筹的三个对象分别提出了相应的监管建议。全文的最后是结论部分,主要对正文的内容进行了总结,再次强调解决股权众筹法律监管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并且提出实现优化监管的完善路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