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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第三方进口并出售在国外合法获得的带有相同商标的货物的行为。商标平行进口的本质特征在于平行进口的对象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由商标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制造的正宗商品,而非假冒侵权商品。商标平行进口产生的原因在于同种商标商品在不同国家存在价格差异。 商标平行进口的性质是法律界长期讨论且颇有争议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存在着相互冲突的两种理论:权利穷竭原则和地域性原则。权利穷竭原则成为赞成平行进口的理论基础,地域性原则成为反对平行进口的理论基础。最近,为避开上述两大原则之间的矛盾,理论界又引入了商标机能理论,从新的角度解释商标平行进口的合理性。在商标平行进口纠纷中,商标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如何,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作为卖方的外国商标权人(或第三人)应如何承担所有权担保义务?本文从合同法角度进行了探讨。 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没有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缺乏相应的法律评价,给法院判案和行政机关的执法实践带来了难题。因此,加快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工作,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是必要和紧迫的。通过对TRIPS协议以及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及判例的研究,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最后得出允许商标平行进口利大于弊的结论。当然,从均衡国家、商标权人、消费者三方利益出发,利用法律对商标平行进口还须进行必要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