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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消费者群体纠纷的数量不断增加,呈现出的新特点也使得纠纷处理难度日益增大。从有毒胶囊、丰田汽车门事件不难看出,新型消费者群体纠纷涉及的人数,动辄成千上万,遍布全国各地。我国现有的代表人诉讼机制处理该类纠纷的实际效果并不十分理想,此种困局,十分不利于我国经济事业的健康发展及社会安定。消费者协会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专业组织,其在创建之初,便被贴上了“官办的民间组织”的标签,摆脱行政权力的肆意入侵,保证社会团体的自治性,已成为增强民众认同感的基本前提。如何在群体诉讼中有效利用消费者协会的职能,能否将团体诉讼引入我国,以缓解代表人诉讼机制中“搭便车”等现象的出现,已成为当今理论界的热点课题。本文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在查阅大量著作、论文、法条以及相关的研究资料,通过对我国代表人诉讼机制的现状分析,认为其在既判力扩张、有限的诉讼委托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并提出了应当明确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群体诉讼中的定位,以充分利用消费者协会功能解决纠纷的观点。针对我国消费者协会存在的弊病,提出了初步的完善建议。同时,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对域外制度的考察,分析团体诉讼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并针对我国消费者协会提起团体诉讼的适用范围、具体的程序设计提出了初步设想,以期更好地解决消费者群体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