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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债权人和继承人而言,如何保护其在遗产继承的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仅决定了我国继承法基本制度的设计,更直接关系到我国继承法的价值取向。基于保护遗产继承过程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求,我国继承法采用限定继承原则,围绕这个原则建立了相关继承人利益的保护制度,却影响到被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财产日益增多,继承关系也趋于多变,实践中频频发生被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的事件。现行继承法已不能很好地调整现今的继承关系,继承人利益和被继承人债权人利益直接的平衡保护局面被打破。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的和谐安定,亟待完善现行继承法中被继承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制度,让失衡局面重新恢复平衡。世界范围内,针对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两大类:直接继承下的继承选择制度和遗产管理制度;间接继承下的遗产管理制度。相比之下,我国在遗产继承管理的过程中,采用的是直接继承下的遗产保管制度和限定继承制度。但我国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存在无条件的限定继承原则不合理、没有明确规定继承人作出继承选择的期限、没有明确界定遗产债务的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遗产管理制度规定过于简单、没有赋予遗产债权人明确可行的救济手段等一系列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现行继承法制定时的社会条件所限,当时继承理论研究不成熟和我国传统继承习惯的影响。我国港、澳、台地区的遗产债权人保护制度有继承选择制度,遗产管理制度,相比较中国大陆,他们更好的保护了遗产的安全和稳定,为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前提条件,继承选择制度规定了具体实行的程序和条件,平衡保护了遗产债权人和继承人的利益。借鉴港、澳、台地区立法,结合我国继承关系日益复杂多变、债权人利益屡受侵害的现实状况,我国应明确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完善继承的接受与放弃制度、完善遗产管理制度、明确债权人权利救济手段以更好地保护遗产继承中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