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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推动了住房价格的提升,引发了人们对城市宜居度的深度思考,其直接体现在城市宜居度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平衡住房价格和地区工资差异之间的关系。本文基于Rosen-Roback的三部门一般均衡模型,对城市宜居度、住房价格和地区工资差异的关系做了统一框架下的尝试性分析,通过进一步的研究,本文尝试测度我国各级城市的宜居程度,并验证在我国城市中存在Roback提出的一般均衡状态,即城市宜居度能够对由高住房价格造成的低实际工资进行补偿。据此,本文着重分析三个问题:第一,综述城市宜居度的发展历程,运用因子分析方法测定城市宜居度指标,以数据分析我国249个城市的城市宜居度。第二,梳理城市宜居度对住房价格、地区工资差异的影响路径和作用机制。第三,考虑住房价格对城市实际工资的影响,在Rosen-Roback空间均衡模型的基础上,运用广义矩估计法对2011-2015年的面板数据进行分析,研究中国背景下城市宜居度如何影响住房价格与地区工资差异。在理论层面上,本文将城市宜居度、住房价格与地区工资差异联系在一起,用补偿性理论从城市特征的角度分析了城市宜居度对住房价格与地区工资差异的影响因素,拓展了对地区工资差异的研究视角。在影响机制分析的基础之上,本文建立了包括消费者、一般商品厂商和房地产开发商在内的三部门一般均衡模型。机制研究表明,城市住房价格与城市宜居度存在正相关关系,而实际工资与城市宜居度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Roback的“补偿机制”理论在中国得到现实的支持。人们愿意为了高的城市宜居度支付一定的费用,这从更高的住房价格上得到体现,同时高的城市宜居度也是对低实际工资的一种弥补。在实证层面上,本文利用2011-2015年的中国地级市面板数据,构建了城市宜居度评价指标体系,对我国249个地级市的城市宜居度进行了计量分析。研究发现:第一,北京、上海、深圳和广州四个城市的宜居度最高,南京、杭州等二线城市紧随其后,而中西部地区的大多数二三线城市的城市宜居度水平并不太高。第二,即便在分别控制住房价格的影响因素之后,城市宜居度对住房价格的影响有所下降,但依然显著为正。第三,在控制了政府和企业等层面对城市实际工资的影响之后,城市宜居度对实际工资的影响系数依然显著为负。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的结论相一致,说明高城市宜居度将导致高住房价格和高名义工资,但由于住房价格导致的生活成本上升,最终实际工资反而会下降。实际上,高城市宜居度隐含在高住房价格和低实际工资之中,消费者从高城市宜居度中得到了对低实际工资的补偿。城市宜居度的内生特性很可能导致政府对住房价格的人为控制是无效的,政府应该依据城市特色,提升城市宜居度,从而吸引人才流入,促进城市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