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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宋时期社会的演变中,社会各领域出现了更加重视契约的倾向。本文将探讨这种倾向对女性生活带来的影响以及女性参与这一社会演变的过程。
过去对唐宋女性史的综合性研究,以女性在家庭中的生活为主,对她们的经济活动、信仰生活等关注得比较少。有些学者也专门讨论唐宋女性的经济活动、信仰生活,却又往往忽略它们与家庭生活的联系。本文认为,经济活动、信仰生活也是女性家庭生活的延续,因此试图超出目前着眼于家庭内外之分的研究框架,通过契约关系考察当时女性与周边社会(包括家庭)形成关系的种种面貌,全面地了解唐宋女性的“日常生活”。
唐宋女性往往参与处理家庭经济事务的活动,本文观察女性在家庭中参与地产买卖和借贷契约的情形。地产买卖活动中经常出现女性的身影,她们积极参与自己财产及家产的增殖、保护和处分的活动。在没有男性尊长时,母亲作为家庭秩序的代表,监督子孙的家产处分,防止家产流失。日常生活中,女性也常常参与借贷活动,有时作为保人介入父亲、丈夫以及儿子的借贷;或作为借贷者、称贷者,克服家庭经济困难,管理自己及家庭的财产。而契约机制,往往给她们的经济活动提供了基本的保障。成文有据的契约证照,让女性作为契约主体者的角色更加突出,从而淡化了女性作为社会弱势的性别角色。
在家庭中不同身份的女性,即妻、妾、婢(女使)与丈夫、男主人形成或解除关系经过不同途径,而这些途径都蕴含着某种契约关系。唐宋时期婚姻的缔结和解除都有相应的程序,其中包括书面证明的环节,即婚书及离婚书。相关材料表明,只有男方拥有写求婚书、离婚书的权利,这造成婚姻及离婚时的男女不同的处境。在唐宋时期雇佣契约发展的情况下,妾、婢(女使)进入家庭的方式也受到雇佣契约因素的影响,从而使她们的生活具有更大的流动性,在家庭中的处境更为不稳定。但另一方面,这种流动性使她们在期限满后可以离开主君家,选择对个人更为有利的境况。
最后,本文从“契约关系”的角度讨论唐宋女性参与的信仰世界。首先,在施舍活动中,唐宋女性与神灵之间有“交换”关系,并与寺院、僧道之间,有一定的协议过程。不同阶层、不同地区的女性施舍的具体方式很不一样,但都留下各类文字材料,如题记、施舍疏等,一方面让寺院遵守施主的要求,另一方面得到心理上的满足。其次,我们通过衣物疏、功德疏、买地券等随葬文书,能看到时人想象的死后世界中女性与神灵的“契约”及其所反映的性别秩序。但另一方面,虽然他(她)们想象阴界与阳界一样,并以这些随葬文书作为保证,但作为朝向“彼界”的证明与安排,其期冀色彩更加浓厚,性别秩序则有所淡化。
在唐宋时期社会对契约更加强调和重视的背景下,契约成为女性与周边世界形成关系的重要渠道。契约关系作为女性日常生活的构成因素,有时使她们的处境更加被动,有时则给她们的生活提供了基本的保障和新的机会。女性利用契约及建立契约关系的活动,充分展现了她们努力适应当时社会演变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