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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旨在解决当事人之间实体法上的权益纷争,其本质使命在于公证有效地解决社会冲突。任何一种与实体权益纷争的解决直接相关的诉讼程序制度。任何一项具体诉讼制度的确立,都必然契合相应的实体法机理。实务中存在的行政诉讼和解,与行政法的理论及精神是相互吻合的,与传统儒家文化所追求的和谐与“无讼”理想是一致的,该制度的确立有利于行政诉讼目的之实现和功能的发挥。
诉讼和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特有的一项制度,而行政诉讼法则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该规定的出发点在于,诉讼和解的参与主体为了实现自己权利,而对自己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做出的实质处分,其本质在于以牺牲一定的权利作为争议解决的代价,原则上要求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完全处分权利的诉讼中。然而,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为以后和解原则的引入和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契机。
为了解决现阶段行政诉讼和解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本文以比较和实证的方法对我国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分析了我国相关的实务和立法现状,提出了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和发展趋势;第二部分论证了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诉讼和解的一般理论,从诉讼和解的概念、法律性质和基本价值着手,比较国内外对和解问题的界定。诉讼和解的实质是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的竞合,其虽然是单一行为,但同时兼具私法行为和诉讼行为双重性质,在当事人间发生私法行为,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发生诉讼行为,故同时发生诉讼法上之效果与实体法上之效果,接着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基础理论,提出行政诉讼和解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题中之义;第三部分对行政诉讼和解的主要内容和基础加以阐述,分析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行政诉讼和解的立法模式和实务操作方式,引入对我国建立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现实性和可行性的论述;第四部分是在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和对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行政诉讼和解原则、适用范围、成立要件、和解程序、监督与救济等方面构建我国行政诉讼和解的一套完整法律体系。
我们只有明确行政诉讼和解的性质,认清行政诉讼和解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必要性,完善法律体系,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并依据其完备的程序来规制行政机关公权力的行使,确立和谐诉讼模式、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得以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