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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大规模侵权事故频发,其造成的损失也日益攀升。国际上,责任保险制度作为有效救济途径之一,越来越受到重视。囿于我国对于大规模侵权风险缺乏充分的认识,以及我国保险业发展水平相对滞后,责任保险在我国大规模侵权风险管理中尚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鉴于此,笔者认为,责任保险相较于传统的侵权救济方式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因此倡议我国应当建立以责任保险为主导的大规模侵权救济制度,以完善我国侵权风险保障体系。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大规模侵权之界定。笔者对大规模侵权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大规模侵权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要研究其救济制度,首先就要明确其含义。目前学界对于大规模侵权并没有统一的认识,笔者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对大规模侵权的观点介绍与评析,从构成要件、受害人表征、侵权主体、损害行为、损害结果等几个方面来对大规模侵权进行界定。第二部分:大规模侵权在实体法上的特殊性。笔者简要介绍了大规模侵权在实体法上的特殊性。大规模侵权的救济之所以面临困境,正是由于其特殊性造成的。包括对侵权法价值要求的转变、受害人与加害人的情况特殊、复杂的因果关系认定以及损害赔偿的限定性等。正是这样一些特殊性,使得大规模侵权超越了传统侵权法的救济范畴,也为下文做了铺垫。第三部分:责任保险作为大规模侵权救济制度的契机。笔者主要介绍了责任保险作为大规模侵权救济制度的契机。笔者首先对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并着重对责任保险为什么能够作为大规模侵权的救济途径进行了阐述,即大规模侵权的可保性。大规模侵权虽然并不完全符合理想可保风险,但大规模侵权风险由于其对传统侵权法的突破以及其损害结果所带来的社会公害性,需要责任保险对其进行救济;同时,损害救济制度中对于公平正义理念的坚守以及大规模侵权风险中对于社会成本的控制机制,也使得责任保险的介入成为可能。第四部分:责任保险在大规模侵权救济中的适用制度构建。笔者对责任保险救济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建议,这也是本文的重点。这一部分,笔者从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承保机构的确立、承保模式的选择、责任范围的确定、责任限额的限制以及如何进行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了介绍,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提出了一套笔者认为较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构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