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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品供给的“政府失灵”导致了近二十年来西方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掀起了准公共品市场化改革的浪潮。同时,由于市场本身具有“先天不足”之处,第三部门的非营利组织也悄然崛起,在发达国家,其俨然已经和政府、私人企业并列成为经济社会管理的三大主体之一。我党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中提出,“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并且,我国政府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十一五”规划中再次重申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入金融服务、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这些都为私人企业和非营利组织进入准公共品供给领域提供了政策支持。探讨准公共品非政府性供给的理论基础,激励准公共品私人供给的行为,摸索准公共品非政府性供给的现实模式,规范私人和第三部门供给准公共品的秩序是本文探讨的主要内容。本文是从界定准公共品性质为开端的,尽管公共品理论的研究已经有数百年的历史,但是学术界对公共品的定义和性质的界定依然是各执一词、不成定论。一般分为四种观点:①公共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它性,以萨缪尔森和马斯格雷夫为代表人物;②强调公共品的共用性,以美国的鲍德威、奥斯特罗姆夫妇为代表人物;③强调公共品的非排他性;④强调公共品的非竞争性。由于物品具有多种属性,每个属性的竞争性程度不同,所以依靠非竞争性来判别公共品是容易混淆的,而且有些物品虽然具有很强的非竞争性,却明显属于私人品范围。因此,非竞争性作为公共品的特性具有缺陷。非排他性的内容经过扩展,包括:①没必要排他;②排他成本过高;③不应该排他。首先,扩展后的非排他性可以包含非竞争性和共用性;其次,后来的外部性理论及产权理论研究也认为,公共品的产生就是由于存在过高的交易成本以至不能排除他人占有该物品的产权。因此,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该采用非排他性作为判定公共品的唯一标准。在人类社会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