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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和24条所规定的竞业限制,是指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离职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的特定时间特定地域内,劳动者不得与用人单位相同或相类似的行业竞争。在劳动法视角下对离职竞业限制制度进行研究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离职竞业限制制度涉及本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自主用人权和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以及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维护。本文试图从本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对离职竞业限制制度的理论问题进行探讨,通过对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离职竞业限制制度的研究,以及对我国现有离职竞业限制制度的分析,为我国离职竞业限制制度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第一部分:对竞业限制、离职竞业限制以及离职竞业限制制度进行介绍,明确本文的研究的范围。对离职竞业限制制度的存在必要性进行分析:第一,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第二,保护劳动者权利不受过度侵犯。第三,保护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的利益不受过度侵犯。第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离职竞业限制制度的终极目标。第二部分:从离职竞业限制制度与用人单位出发,对离职竞业限制制度与本用人单位和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的关系进行理论探讨。离职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本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培训投资。对商业秘密和培训投资进行界定,虽然存在其他保护商业秘密和培训投资的制度,但是离职竞业限制制度是不可替代的。第三部分:从离职竞业限制制度与劳动者出发,探讨离职竞业限制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该部分首先对自由择业权的概念和性质进行了界定,阐述了离职竞业限制对劳动者的限制。设立离职竞业限制制度的意义之一就是要对离职竞业限制进行反限制,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过度的侵犯。第四部分: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离职竞业限制制度进行介绍,本部分分别从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有效的条件、违反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救济方式两个方面对英国、美国、德国、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离职竞业限制制度进行了介绍,以期对我国离职竞业限制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第五部分:对我国离职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的建议。我国离职竞业限制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对竞业限制人员的限制过于笼统,未对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有效的条件进行明确的规定,未规定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的限额等。对离职竞业限制制度提出的完善意见包括:对离职竞业限制义务主体进行分层,对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条件进行细致的规定,对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经济补偿金的最低数额进行规定等等。在理论分析上,本文探讨了离职竞业限制制度与本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自主用人权以及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提出要从平衡和保护三方利益的角度构建离职竞业限制制度。在制度完善上,本文通过对我国和其他国家及地区离职竞业限制制度的考察,分析我国离职竞业限制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