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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证券市场形成以来,内幕交易就因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而成为世界各国监管当局重点监管的证券违法现象。我国的证券市场虽历史不长,但内幕交易却频频发生,并危及到了证券市场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稳健运行。如何有效的禁止内幕交易的发生,应当成为我国在发展证券市场的过程中不能忽视的一步,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出发,结合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对内幕交易监管制度的完善展开论述。 理论界对于内幕交易是否应当被加以管制一直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管制论者认为为了体现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和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内幕交易应当被加以严格的监管;而非管制论者则认为,内幕交易具有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积极作用,不必加以禁止,况且禁止内幕交易的成本巨大且收效甚微。两种观点的争论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公平与效率之争,而这种争论也为我们更好的设计内幕交易监管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渊源,即在维护证券市场交易公平的同时也应当重视监管制度的实施效率。 内幕交易的监管体制主要有三种:法定集中型监管体制、自律型监管体制、中间型监管体制。我国目前对内幕交易的监管以政府法定集中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这样的监管体制过分强调政府监管,忽略了自律监管在内幕交易监管中的特殊作用,因而缺乏效率。对于内幕交易监管来说,最理想的监管体制应当是以自律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要形成这样一种体制,就要对我国现阶段的内幕交易自律监管给予充分的重视,构建以证券从业人员自律、证券经营机构自律、证券业协会自律为主的三道防线,发挥自律监管在内幕交易一线监管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从而实现内幕交易的高效监管。 在合理的内幕交易监管体制之下,内幕交易的监管体系可以分为事前预防、事中监控和事后责任追究三个部分。事前预防以禁止短线交易、强制信息披露为主;事中监控以技术监督、公众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为主;事后责任追究则由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追究组成。以上这些监管手段在我国的实践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不足之处。其中,我国现行的禁止短线交易制度存在一些漏洞,不能较好的发挥事前预防的作用;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在现实操作中也没有被贯彻执行,信息披露存在一些阴影和死角;股东户数指数对于内幕交易监管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而我国还没有将这一项作为必要的技术监督手段予以确立:公众监督和媒体监督的作用在我国还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应当根据不同行为人的不同情况加以区分,进行分级,以便更好的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行政责任中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欠妥,会削弱行为人的支付能力,导致受害人无法受偿;民事责任中对原告资格和损害赔偿数额也需要加以明确的界定,避免在实际操作中出现混乱局面。因此,这一系列监管制度需要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加以改进和完善,并有机的结合起来,从而形成针对内幕交易严密而有效的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