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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措施是指在侦查活动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必要,对法律规定的特定案件运用相应的侦查技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调查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以及查获犯罪嫌疑人而秘密采取的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主要包括电子侦听、电信监控、电子监控、密拍密录、网络侦查和数字化侦查等。技术侦查措施在侦查手段上具有技术性;在实施方式上具有秘密性;在适用范围上具有特定性;在选用次序上具有次位性;在侦查顺序上具有顺向性;在获取证据时具有直接性;在实施过程上具有持续性。
新《刑事诉讼法》将技术侦查措施纳入其中进行规制,使技术侦查措施具有了合法性。技术侦查措施“入法”符合了刑事侦查程序法定化的要求,顺应了人们对自身合法权利进行保护的需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法外侦查”的滥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定化增加了法定侦查手段,使技术侦查措施在发挥其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优势的同时又进一步提高犯罪侦查的效率、降低犯罪侦查的成本。
新《刑事诉讼法》授权检察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资格,扩展了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主体范围;明确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得的材料具有证据效力,使之能够在庭审中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刑事诉讼法》在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授权的同时,也对适用技术侦查措施进行了实体和程序上的限制。实体的限制表现在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而在程序上的限制主要是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程序、执行程序以及适用期限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由于《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是首次规定,难免存在着立法经验以及立法技术等方面的问题,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立法规定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例如,没有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和种类;对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的规定还不够明细;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程序规定的太过笼统;缺少对违法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制裁措施以及对适用对象的救济途径的规定等。
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法律规定不可能完全估计到实践中日后会出现的问题。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出现的问题,可以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或者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内部规定中进行完善。首先,侦查机关应在程序法定原则、案件特定原则、比例原则、相关性原则、司法审查原则等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技术侦查措施;其次,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适用程序进行具体的规定,使之更具操作性;最后对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机关及其人员进行惩处,对受侵害的适用对象进行救济。与此同时,侦查机关还要树立现代侦查观念,转变侦查思维,加强对侦查人员科技知识培训,配备更加专业的技术设备。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技术侦查措施的依法、规范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