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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是资本主义的第一部现代宪法,影响深远,其由宪法原文和修正案构成。美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构成,各机构的权利义务以及公民的权利义务,属于立法文件。立法语言是法律语言的一种。法律语言是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Crystal&Davy(1969),邵健(1997),张德禄(1998),陈炯(2005)等从语体角度对其进行了分析。Bhatia(1997)用体裁分析方法对法律语篇进行了分析。张新红(2000)结合语用学理论进行了研究。杜金榜(2007)研究法律语篇的树状信息结构。廖传风(2004),施光和辛斌(2008)从系统功能语法角度研究了法律语篇。袁传有(2008)对警察语言进行了人际意义的评价研究。 本文运用系统功能语法的三大元功能尝试从语篇层次描述和分析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的文体特征,然后运用语域理论对分析所得的文体特征进行分析评价。在分析过程中,将结合Halliday(1994)提出的分析语篇的三个步骤来进行研究工作。通过对语料的定量定性分析,本文发现,从三大元功能角度分析,美国宪法在概念功能上物质过程占主要地位,因为语言是改变世界的工具;其次是关系过程,因为宪法要权衡各种关系。在人际功能上,所有小句都是陈述句;情态主要由情态操作词实现。在语篇功能上,从标记性上来看,标记性主位占一定比例但明显少于非标记性主位。大多数标记性主位都是表达时间和条件的副词小句实现。从语域角度分析,在变量语场内,所谈论的是国家的构成,权力的赋予和权利义务的分配;在变量语旨内,文本的参与双方都是地位平等的人民;在变量语式内,法律文本是正式的书面语言。虽然文本特点随着文化语境的迁移有所微小变化,但各个阶段的特点围绕平均值细微波动,因为法律语篇产生的语境是一致的,从而体现了法律语言的继承性与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