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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依托人民政协组织开展各类协商活动的民主方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既具有减少政权机关和被管理者之间摩擦、化解社会矛盾、团结凝聚发展力量的统战作用,也具有向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促进其科学执政行政的议政作用。由于政协作为民主协商机关缺乏具体硬性约束力,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已经落后于政协协商民主的具体实践,全国政协和各省市县级地方政协之间为指导关系而并非领导关系,因此有必要将全国各地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经验相互交流、总结归纳并上升为顶层设计,形成我国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体系。本文运用协商民主理论,对我国人民政协协商的制度化建设现况进行概括分析,提出建立具备更高效成熟的制度性框架。通过有经验实效的城市案例分析,将国家法定制度和地方制度进行比较,经对31个省级和15个副省级城市进行调查,发现各地制度建设主要为转发中央文件、委员管理、例会制度、界别工作、提案工作等几个方面,并将2012-2014三年间全国政协收录理论文稿中,各省市政协提出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存在问题进行综合、归纳成五个方面:地方党委未能按照中央文件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委员主体功能发挥的不够全面、界别作用亟待更有效发挥、协商流程不够规范、对协商成果办理的反馈及跟踪机制尚未建立。本文还具体分析研究GZ市人民政协在制度化建设的实效,提出要建立高效的协商民主制度框架,必须要在党委的领导作用下,加强主体自身建设,突出强调界别作用,明确并细化工作流程,加强后续督办等问题。通过对本文的研究成果,在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时,首要明确党委的主导意义和人民政协的协商定位,其次要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框架建设的规范化,既要明确协商中各主体内容的定位,还需建立健全有序的民主协商流程,并注重各环节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