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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一直是一个世界性的热点问题,其给受虐人(主要是妇女)带来的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都是巨大的,甚至引发了受虐妇女从受害人到犯罪人的"恶逆变",这也是受虐妇女杀夫的案件近几年频繁出现在公众视野中的原因。由于这类案件的特殊性,我国对该问题一直保持高度关注,致力于使犯罪的受虐妇女得到公正的处罚,并从根本上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便是该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最好证明。但是还应看到的是我国新出台的《意见》中虽然肯定了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但是对于案件中成立正当防卫的要求仍然较高,对于将受虐妇女综合征作为放宽成立正当防卫的要件仍未作出正面回应;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量刑不一,甚至差异很大,大多数案件都量刑畸重,基本上适用的是故意杀人罪的第一法定刑幅度,不仅超出人们心里预期,也不利于受虐妇女积极进行改造,重新回归社会。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犯罪的发生与社会救济与保障制度薄弱、经济因素困扰,生活环境氛围影响等多种因素相关,综合实践中的大量案例来看,受虐妇女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都较小,她的暴力只针对于施暴人,这样一类人服刑期限过长,一方面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一方面不利于她们完成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的责任。因此,本文在阐述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犯罪的现状、成因的基础上,针对以暴制暴犯罪量刑现状中所反映的问题,结合当前理论界对于减轻此类犯罪量刑的几种观点,分别是受虐妇女综合征与防卫过当、期待可能性、酌定量刑情节等,从理论自身是否适用于受虐妇女以暴制暴案件以及如果适用该如何适用案件作了分析,以寻求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犯罪能够减轻量刑的最好出路。本文的创新点在于对于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犯罪的相关量刑因素作了比较全面的分析,对相关理论的应用性作了探讨,并且从刑事责任能力角度提出了减轻受虐妇女量刑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