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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审判实践来看,我国法院裁判文书普遍存在着说理不充分、释法说理不到位、裁判文书逻辑论证不足、罗列证据、填充裁判文书模板的问题。过去由于媒体不发达、信息传播速度相对滞后,所以裁判文书缺少说理论证带来的社会影响并不明显。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的传播变得十分容易。也正是在时代发生巨变的背景下,法官裁判说理的方法却大多没有改变。多数法官依旧采用简单的证据罗列,简单的法律条文罗列,最后得出简单的裁判结果的判决方式。由此就导致网络上传播着一些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裁判文书。这些说理论证不足,甚至是说理论证内容存在错误的裁判文书,给司法权威带了来了不小的影响。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法官在裁判案件时,要构建起从法律到民众内心的“桥梁”。而这座“桥梁”从国外经验来看就是裁判文书“说理论证”。本篇论文在此基础上进行思考。在社会发生转型的背景之下,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裁判文书?科学论证裁判文书对法官的要求是怎样的?法官科学论证裁判文书需要贯彻怎样的法律原则?制度方面又需要为法官科学论证裁判文书提供怎样的制度保障?本文主要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从科学论证裁判文书的必要性几个方面展开来写,主要包括时代和法治要求、法律法规要求、国外审判经验。三个方面论述法官科学论证裁判文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主要探究法官科学论证裁判文书的执业要求。主要从三方面展开来论述,分别从判决理由和判决过程来看科学论证裁判文书对法官的要求;第二方面从判决结果上看科学论证裁判文书对法官的要求;第三方面是从裁判文书整体来看科学论证裁判文书对法官的要求。第三部分,主要从法官科学论证裁判文书的可行性方面进行论述。主要包括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要彰显“根据”与“准绳”的论证技术。其中又包括“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裁判论证的基本原则;从案件事实到法律事实的认知路径;从法律文本到裁判规范的确定方法;“事实”与“法律”的“眼光之往返流转”;传统论证方式与现代论证方式等五方面。第四部分,主要从制度方面谈法官科学论证裁判文书的保障。主要基于现阶段,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新的制度要为法官科学论证裁判文书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分别从案件的繁简分流、以审判为中心的谁审判谁负责的制度、对法官的考核标准、法官职业技能培训、以及营造良好的法官执业环境五个方面展开。这些制度将为法官能够科学论证裁判文书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徒法不足以自行,现阶段我们国家已经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法律制定出来需要良好的执行。需要把纸面上的法律转变成能解决现实问题的法律,即人们常说的“行动中的法律”。使纸面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这项工作要比制定法律更加困难。法官科学论证裁判文书,就是要将纸面上的法律和现实案件相结合从而得出裁判结果。法官需要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原则。同时法院也要为法官提供一个稳定的、良好的生活学习和办案条件。使法官可以一心一意专注于案件矛盾的解决,以构建一个民主法治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