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5年《广告法》重新修订并实施,其中绝对化用语广告的行政法律规制问题受到学界和社会公众的重视,一时间声名鹊起。现阶段,该问题在法律层面虽然有条文加以支撑,但是相关细则规定还很不完善,因此,这项规定的争议很多。本文作者根据现有文献的研究成果以及工作实务经验,总结出绝对化用语广告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第一,高位阶法律文件数量不足,直接导致绝对化用语广告执法工作推进受阻,全国统一的司法裁判没有有力依据。第二,适用范围过于宽泛,这导致广告监管部门的执法工作在全行业开展而没有重点,分散执法力量,浪费执法资源。第三,假定条件模糊,其中在是否构成绝对化用语、指向认定以及绝对化用语例外情形的使用三个问题上仍然很不明确;由于上述假定条件存在的问题使得执法部门在是否构成绝对化用语广告的认定上或畏首畏尾,或任意妄为。第四,法律后果显失公平,主要体现在区间罚模式导致处罚力度失衡以及法律后果条文体系轻重有失两个方面,这导致在法律后果上的“一刀切”以及区间罚罚款下限过高的立法现状致使广告监管部门在该项违法行为的案件处罚过程中出现难执行、难结案的现实窘境。第五,酌定情节不明确,在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的认定问题上有待完善。针对上述存在于绝对化用语广告中的种种问题,作者提出了各种针对性的完善对策。主要对策如下:第一,增加高位阶法律文件数量;第二,适当限缩适用范围在重点行业领域;第三,明确假定条件,包含对绝对化用语范围、指向和例外情形的使用规则三方面问题;第四,绝对化用语广告的分类分级处罚,其中包括处罚的分类模式和区间罚与倍数罚相结合的分级模式;第五,明确绝对化用语广告酌定处罚过程中“主动”和“危害后果”两方面的酌定情节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