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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开始进入新经济时代,全国基本形成了统一的市场。但因地区性保护,行业性垄断等有损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却日益突显,这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完善构成了严重的阻碍。在国内的相关立法规定未能有效改变这种状况的情况下,我国不断尝试着以新的制度安排来改变这种状况。2016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明确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事前规制,形成对权力制约的顶层设计。不难发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对世界上竞争审查制度借鉴的结果。作为一种对权力约束的举措,竞争审查制度是指对各种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以判断其对竞争影响,继而对其提出一些意见的一种制度。其在规范权力机关限制性竞争行为和协调政府与市场关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世界上诸多国家所实践。例如,澳大利亚从1995年起,用时10年,对全国所有法律进行了竞争审查;2002年,美国一次性对全国所有的反托拉斯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2005年,欧盟实施了国家援助制度的重大变革;2010年开始,日本对政策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细致审查等。在国际组织上,OECD相继颁布了《竞争评估工具书》、《竞争评估指南》、《竞争评估原则》、《竞争评估步骤》等文件。在此背景下,竞争审查制度本身以及与其相关问题成为各国竞争法领域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许多前沿性问题需要进行探讨和研究。然又值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如火如荼之际,竞争审查制度的研究就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共同特点。在国外相关国家有效实施的同时,我国有关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制度体系尚未真正确立,无力解决自身的缺陷和很好地适应执法实践等问题还在凸显。而且对该方面的理论研究也比较薄弱,对竞争审查制度的构建和完善缺乏基本的理论依据。基于此,本文试着对竞争审查制度的基本理论、历史发展、比较借鉴、制度运行、本土构建等基本问题进行研究,加深对其了解,推动我国特色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竞争审查问题提供完善的路径,并为推动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审查的创新和完善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