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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给付问题在德国民法、日本民法及台湾民法中已经进行过比较深入的探讨,只是大陆学者对之不太热衷,所作研究甚少。本文力图对此问题作以较广泛的介绍,并试探性的对之予以分析研究。因此,从整体上而言,文章可以说是由两大部分分组成:一部分浓墨重彩地介绍了加害给付的历史演进;另一部分则顺着加害给付历史演进的脉络,深入剖析研究了加害给付理论与制度。就文字分配而言,两者几乎是平分秋色,作者此举的苦衷在于:其一,加害给付理论源起复杂。在德国,积极侵害债权是从判例导入法典,日本与台湾又分别将之予以 “本地化”移植,我国大陆加害给付理论又由上发展而来。其二,加害给付理论的产生,某种意义上讲,是对传统民法理论体系的一种“违反”(即契约法兼有固有利益的保护功能),对于这种“违反”的合理化寻求,更多的是从加害给付理论的源起与发展中发现。前言部分,主要交代了选题的思路。文章的第一章是德国民法上的积极侵害债权理论。该章由三大部分构成,前两大部分详细介绍了德国债法修正前后的积极侵害债权理论问题。后一部分是对德国法上的积极侵害债权理论与制度的归纳。第一部分,修正前债法中债务不履行形态体系下的积极侵害债权问题。于此部分,首先介绍了修正前德国债法中的债务不履行体系,以求为积极侵害债权理论的全面介绍作以铺垫,找出切入点;其次,系统地介绍了该理论的提出与发展经过、意义、理由、类型、要件以及法律效果等诸多内容。本章的第二部分介绍了德国债法的修正对积极侵害债权理论的影响。修正后的德国债法放弃了以债务不履行形态架构履行障碍法,而采以义务违反为连接点来架构履行障碍法,并将积极侵害债权理论正式纳入民法典。这样,积极侵害债权的要件构成与修正前相比,就完全不同了。文章的第二章介绍了台湾民法中的不完全给付理论与制度。台湾法中的不完全给付理论发源于德国法上的积极侵害债权理论,但又不等同于它。从对二者比较来看,台湾民法中的不完全给付理论无太大的变化,台湾学者只是对是否应附随于德国债法的修正,从“义务违反”角度出发界定不完全给付问题存<WP=4>有争议。第三章主要介绍了我国大陆地区的加害给付理论。我国大陆学者对加害给付的存在没有太多的争议,争议只在于加害给付的界定、构成要件、范围以及加害给付的规范基础等问题。文章的第四章中,作者在比较积极侵害债权、不完全给付与加害给付三者之后,进一步加以寻求了加害给付理论的目的与功能,并对之做出了合理化的解释与说明。第五章简要分析介绍了债之关系的义务群,并从义务违反的角度,结合加害给付的目的与功能,明确了加害给付的确切含义,同时对加害给付的范围也做了了相应地界定。第六章讲述了加害给付的法律效力,也即加害给付的法律救济问题。本章讨论了三种竞合理论在加害给付的债务不履行的救济中所具有的缺陷与不足,说明了适用加害给付理论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加害给付的法律救济的特殊性在于:对加害给付造成的损害的赔偿问题,即不仅要赔偿履行利益的损失,而且还要赔偿对固有利益造成的损失。文章经进一步讨论认为,加害给付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也应于一定范围为内予以赔偿。最后,本文对整篇文章的要旨部分做了归纳总结,算是文章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