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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事诉讼法》对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采取多元化处理模式,对于逾期举证,已不再是以证据失权为唯一的后果,而是考虑逾期举证理由及理由是否成立等综合因素多元化处理。逾期举证多元化处理模式虽然对促进我国司法改革进一步向着公正和高效率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但由于其自身存在着不足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的问题。鉴于此,文章从《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有关逾期举证问题的司法案例入手,通过对《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案例的对比分析,指出我国逾期举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逾期举证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逾期举证制度的举措,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逾期举证多元化处理模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