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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起源于德国。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当今部份大陆法系国家己就此制度立法,大多数国家则在理论与学说上承认了该制度并对其予以规范。我国目前仅在《合同法》第84条中有简单规定,但通说认为该规定所指向的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并非并存的债务承担。然而涉及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案件在现实生活却屡见不鲜,立法的空白使得并存的债务承担缺乏法律规范的指引,审判及执行实务中也经常出现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错误。因此我以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为题,以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我国学界现有的并存的债务承担理论为蓝本,从理论与实务二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分析与研究,以求对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的理论与实务的发展有所裨益。本文在第一章对一系列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的主要问题展开分析,厘清这些问题是构建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的前提。本章中首先分析了大陆法系各国及我国目前对并存的债务承担所下的定义,而后从自己的角度对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进行了界定。其次,讲明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债的同一性,同时说明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合同相对性理论的例外。随后,引入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物权行为理论,指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性质是准物权行为,具有相对无因性。最后对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中最主要、且学界存在广泛争议的问题展开讨论。第二章首先阐述了我国现有立法上对构建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的探索,比较了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债法总则编合同编)》、梁慧星教授负责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以及徐国栋教授主编的《绿色民法典草案》三部民法典草案中对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的规定,分析其优缺点。并从三部草案未涉及或规定不完善之处出发,立足于当事人利益平衡理论,阐发自己对立法的基本构想。第三章则以审判实例开篇,指明由于并存的债务承担与连带责任保证、履行承担及免责的债务承担制度十分相近,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困难,经常造成审判人员根据各自的不同理解来断定法律行为的性质,从而导致不同审判结果的状况。并再次从当事人利益平衡理论出发,分析实务中的事实认定标准。而后说明在法律规范缺乏的情况下,我国现阶段审理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并建议遵循公平与诚信原则来审案。最后指出应考虑在执行中适用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对订立执行和解协议后,一方不履行承诺时的处理方法进行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