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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律史研究的开端可以追溯至17世纪,约翰·塞尔登是英国法律史研究的先驱之一。17世纪的英国深受古代宪政思潮的影响,为了维护议会的权利和人民的自由,限制日益膨胀的王权,普通法律师们通过证明普通法的不可追忆性来捍卫普通法至高无上的权威性,这就需要对普通法的历史和发展有深入的研究。塞尔登长期从事政治工作,多次参与议会与王权的斗争,基于政治原因,塞尔登终身都在进行法律史研究,直到生命的最后一刻。由于深受人文主义史学的影响,塞尔登继承了卡姆登等博学好古学者的人文主义史学研究方法,抛弃了16世纪的浪漫主义对法律发展研究的影响,成为一名杰出的博学好古学者。塞尔登注重历史真实性和客观性,具有崇高的历史观,致力于发掘历史真相;以批判的眼光看待文献资料的来源和内容,通过“同步性”和比较的校验方法查证文献资料的真实性,追求使用权威而又可信度高的文献资料;塞尔登不同于同时代的普通法律师,他非常注重法律发展的比较研究,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发展的比较,塞尔登看到了英国根本法的变化;塞尔登最不同于博学好古学者的地方在于他是一个真正的历史学家,他不像其他好古学者那样只沉迷于古物和古代世界的构建,塞尔登注重将历史与现实联系起来,认为研究历史是为了更好的了解当下的制度与法律。塞尔登将人文主义史学研究方法与法律发展研究相结合,推动法律史研究专业化的开端。先进的史学研究方法使塞尔登在法律史研究上成果丰硕,其研究成果主要是对英国古代宪政观点的发展以及对什一税制度的独特诠释。塞尔登古代宪政的观点主要集中体现在他的法律史代表作《英格兰雅努斯神》、《荣誉头衔》、《对福蒂斯丘的注释》中,从这几部著作中可以看出塞尔登对于法律发展问题的看法具有历史感,这迥异于同时代的普通法律师们。在《什一税史》这部作品中,塞尔登直接反驳当时的流行观点什一税是教会的神圣权利,认为什一税的普遍确立与世俗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英国后期更是直接由世俗法律管理,有关什一税的争议纠纷也应当由普通法院管辖。塞尔登孜孜不倦地进行法律史研究,对英国法律史做出了重大贡献。一方面,他重新诠释了英国古代宪政,用发展的眼光看待英国法律发展,在柯克的历史主义的基础上,将不变的古代基本法的概念,发展为进化的基本法的概念。另一方面,塞尔登将人文主义史学研究方法与法律发展研究相结合,推动法律史研究专业化的开端,为后世法律史研究奠定了基础。梅兰特认可塞尔登为英国法律史做的贡献,所以才以塞尔登的名字命名“塞尔登协会”,以纪念这位为英国法律史作出杰出贡献的学者。